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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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17日(第602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395号
吕惠宜、应天飞:
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8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朱晓俊、陈兴丁,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63号
朱福安(住址为:永康市龙山镇溪田村下店26-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311035913):本院受理原告徐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6号
徐苏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0268228):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相诉徐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2月17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9号
被告徐有进,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581025283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142号。被告徐爱花,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560425282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142号。原告胡月秋与被告徐有进、徐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起按照月利1.7%计算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5号
被告陈俊杰,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220233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塘头村241号。原告郭建明与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4号
被告周伟远(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罗村15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40326211X)本院受理原告高原与被告周伟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41号
程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清泉路288弄10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5233619):本院受理原告范雪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4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程向归还原告范雪枝借款117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程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48号
吴兴勇、池远红(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二村后塘北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209024011、330722198204072145):本院受理原告应法叶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法叶要求判令:一、由你们支付原告应法叶货款984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66号
施安全(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林加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王晓、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445号
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给付原告王其能货款3540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220号
夏杰锋(住址为: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下方路13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811175715):本院受理原告王光与你、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朱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你归还原告王光借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你支付原告王光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朱岩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4520元,由你负担,由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朱岩山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45号
徐飒(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4号1幢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407140021):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徐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飒归还原告李海燕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徐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7号
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本院受理原告黄梅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给付原告黄梅娟货款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黄梅娟负担90元,由被告告曹小果、吕晓健负担1450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6号
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本院受理原告吴爱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给付原告吴爱姜货款1488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吴爱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9元,由原告吴爱姜负担140元,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负担1639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2号
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本院受理原告王贵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归还原告王贵龙欠款482000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9月3日前的利息为18000元,自2014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归还原告王贵龙欠款1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81元,诉讼保全费3820元,合计9001元,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0号
程志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一弄4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9073615):本院受理原告夏来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志平归还原告夏来森借款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夏来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夏来森负担250元,由被告程志平负担900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35号
李妙起(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20号2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3222614)、张美华(住永康市石柱镇大谷村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814212X)、胡激扬(住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工一路2号,公民身份号330722197101113851):本院受理原告柳泽军与被告李妙起、张美华、胡激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妙起、张美华支付原告柳泽军欠款7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支付100万元)。二、由被告胡激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柳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柳泽军负担6000元,由被告李妙起、张美华负担93200元,由被告胡激扬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18号
王俊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47弄2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909303631):本院受理原告朱成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1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王俊勇支付原告朱成斗货款56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王俊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08元,由被告王俊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