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新《消法》又出升级版
网购无理由退货 保护隐私 拒绝霸王条款
□记者 李凌灏 施娟
去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地,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今年3月15日,新消法的升级版——《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开始施行,又为消费者购物消费多加了一层保险。下面,大家就跟着记者一起来看看吧!
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
将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受保护个人信息范围
擅自泄露将受处罚
亮点一
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
将处50万元以下罚款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保法》的几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部分网商却以“预售”“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等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今后,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成为现实。
《办法》对“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且规定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二
明确受保护个人信息范围
擅自泄露将受处罚
房子还没到手,装修公司电话就来了;在网上查找租房信息,中介就发短信来推荐房源了……随着网络、电视、电话消费方式的崛起,保护个人信息迫在眉睫。
《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含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当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后,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亮点三
“霸王条款”属合同违法行为
可处不超过3万元罚款
“请勿自带酒水”、“包厢最低消费××元”、“活动由××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诸如此类的“霸王合同”将在《办法》施行后,一概视为合同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办法》参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规定了如上同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