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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社会点击

八龄童被玻璃门砸伤获赔偿

未成年人学习期间受伤害,教育机构需担责

  八龄童在培训班期间,碰到一扇玻璃门,被掉落的玻璃划伤,母亲索赔无门,投诉到我市市场监管局。10日,这场长达一年多的索赔纠纷,经市场监管局调解,达成和解。

  □通讯员 翁长武

  

  2013年6月,家住唐先镇唐上村的应女士,在我市城区一家舞蹈培训部,给8岁儿子童某报名参加暑期舞蹈培训班。当时共交费800元,参加培训时间是7月和8月。

  当年8月22日,童某在该舞蹈培训部学习期间,碰到了6楼的一扇玻璃门。玻璃门掉落后,砸到了童某,并划伤了肩膀锁骨和小腿,顿时鲜血直流。

  之后,童某被紧急送医院治疗,住院一周,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由该舞蹈培训部先行垫付。

  “哎!你们看,这么小的孩子受这样的罪!疤痕这么大,书也不能正常读!全家人的工作、生活都受影响……”去年11月,应女士带着儿子童某,投诉到我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培训部赔偿其儿子因被玻璃划伤而产生的医药费,术后消除疤痕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及因受伤耽误正常读书,不得不另请老师补课的费用,共计上万元。

  市场监管局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第一次调解不成功。

  几经协商调解,应女士与该舞蹈培训部最终达成和解,并制定了和解方案:垫付的4000元医药费由培训部自负(报销回来的医疗费用归童某所有);培训部除了免费赠送童某价值2360元的舞蹈培训课程,另外补偿童某价值3960元,培训期限到今年8月9日止的舞蹈培训课程。这样算来,该培训部收费800元,赔偿医药费,加上两期舞蹈培训费用,总计10320元。

  和解后,双方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并表示互不追究。值得庆幸的是,童某经过一系列的后续治疗,留下疤痕不是很明显。

  市场监管局提醒我市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永康日报 社会点击 07 八龄童被玻璃门砸伤获赔偿 2015-03-12 永康日报072015-03-1200007;永康日报072015-03-1200009;永康日报072015-03-1200008 2 2015年03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