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精减退职人员
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提高了
□记者 邱灵娟 通讯员 胡秋燕
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自今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均有所提高,上调幅度均超过10%,每月最高上调300元。1月份和2月份少发的部分,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会及时补发给相关人员。
记者了解到,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其中,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1230元上调到142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010元,上调了10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上调了80元。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从每月790元提高到每月870元。
同时,省人力社保局还发布了《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将进行不同幅度的调整。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960元调整为2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750调整为2020元;以上人员的每月医疗保健费由230元调整为每月270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1090元调整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