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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2014年的住院发票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票报销期限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逾期不予报销。望相关人员相互知照,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市农村合作医疗分中心(建设路71号1楼)抓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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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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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8890 05 广告 2015-03-11 永康日报052015-03-1100015;永康日报052015-03-1100016;永康日报052015-03-1100018;永康日报052015-03-1100019;永康日报052015-03-1100020 2 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