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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2014年的住院发票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票报销期限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逾期不予报销。望相关人员相互知照,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市农村合作医疗分中心(建设路71号1楼)抓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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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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