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15版:广而告之

文章导航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10日(第601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68号

  吕洪泉(身份号码:330722197803056417):本院受理原告李赢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5号

  被告俞天海,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20622283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端头村68号。原告方安恩与被告俞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7号

  被告王庭军,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009182854),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被告章伟琴,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105212128),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章明海、李洪娣、王庭军、章伟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章明海、李洪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7.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暂算至2014年11月28日止为261749.69元);二、判令被告王庭军、章伟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53号

  被告范智辉,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112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被告陈玲巧,女,1978年10月19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9212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原告姚黔胜与被告范智辉、陈玲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智辉归还借款236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3年1月 1日起算至法院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暂算起诉之日为990000元),被告陈玲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555号

  王志广、项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火根、陈章元,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90号

  郑伟建、朱涌潮: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包昶武,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24号

  胡连喜(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山下村安祥小区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201916);胡仙球(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山下村安祥小区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9081924):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淼武与被告胡连喜、胡仙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33号

  胡鲜艳、应铭、王金禄:本院受理原告胡苏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吴哲儿、包昶武,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64号

  胡鲜艳、应铭、胡仙爱: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吴哲儿、包昶武,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66号

  胡鲜艳、应铭、胡仙爱:本院受理原告王竹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吴哲儿、包昶武,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9号

  被告李建安,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51201235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杨坑村横坑7号。被告章美贞,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61025236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杨坑村横坑7号。原告俞帆与被告李建安、章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838号 

  夏顺风(住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南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1314533)、徐永洁(住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南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4452X)、俞赵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1282819,住永康市舟山镇沅口村47号):本院受理原告胡雄亮与被告夏顺风、徐永洁、俞赵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程宝书、朱仙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83号

  被告胡孟进,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71426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61号。被告章意,女,1973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9092623),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61号。原告章秋琴与被告章意、胡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05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4月15日起算至判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940号

  胡海松、马丽芳(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110306457、330722198207146429)、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永康世雅不锈钢材料厂内),法定代表人:胡海松):本院受理原告杜剑锋与被告胡海松、马丽芳、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胡海松归还原告借款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马丽芳、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3号

  被告黄春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2193224),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被告杨维岳,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原告应仙花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到归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38号

  胡科军、朱丽芬:本院对原告吴美丽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11号

  应铭、胡鲜艳:本院对原告胡莉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60号

  应铭、胡鲜艳、应挺:本院对原告夏晓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34号

  应铭、胡鲜艳、应莉娜:本院对原告胡洪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35号

  应铭、胡鲜艳、应挺:本院对原告胡洪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25号

  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96号

  金留明、徐妙红:本院对原告周法福与被告金留明、徐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号

  陈金叶(身份号码:330722196408047145)、王业农(身份号码:330722195411257114):本院受理原告胡海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24号 

  程臻毅(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驮陈村1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013619)、永康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胡坑村81号,法定代表人:程臻毅):原告杨宏锋与被告程玉妥、程智斌、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程臻毅、永康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玉妥、程智斌、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杨宏锋借款人民币21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45000元从中予以扣除);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程臻毅、永康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宏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程玉妥、程智斌、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程臻毅、永康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费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72元,由原告杨宏锋负担1472元,由被告程玉妥、程智斌、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由被告程臻毅、永康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50号 

  陈周德(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利村前岭小区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71212);胡苏英(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山下村金泉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2111927):原告王高海与被告陈周德、胡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周德、胡苏英支付原告王高海货款13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周德、胡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0号 

  胡魁(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隆川路一弄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6026435):原告云南中晨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魁支付原告云南中晨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2359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8元,由被告胡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63号 

  徐瑜啸(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东区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5160810);方娅(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东区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9138226):原告胡康力与被告徐瑜啸、方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瑜啸、方娅归还原告胡康力借款本金87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39万元的损失从2012年10月27日起,48万元的损失从2014年8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300元,由被告徐瑜啸、方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58号

  施伟红(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88弄7幢4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2280068):本院受理原告程志强诉你和程继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程继彤、施伟红归还原告程志强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2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程继彤、施伟红给付原告程志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3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610元,由被告程继彤、施伟红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35号

  被告李瑞,(身份证号:330722197310212610,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1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瑞支付原告浙江昌达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6042.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52号

  永康市拓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台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工业区):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文杰印刷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由你支付原告货款48747.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44号

  吕景红(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四村前进南路3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2285717):本院受理原告程秀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程秀葵借款本金7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290元,应收取2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5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醒更正

  2015年2月14日第598期法院公告中(2015)金永商初字第798号的开庭时间错误,应为2015年5月12日13时40分,特此提醒。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15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3-10 永康日报152015-03-1000008;永康日报152015-03-1000009;永康日报152015-03-1000010;永康日报152015-03-1000011;永康日报152015-03-1000006 2 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