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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8890

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8日(第600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6号

  被告丁纯富(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下丁村83号,身份证号:330722196910093016)本院受理原告黄永传与被告丁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340元,利息至2015年1月8日为12558元,二项合计为42898元,此后利息按同期法定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8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6号

  被告周伟远(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罗村15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40326211X):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正与被告周伟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9000元整;二、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52号

  被告楼伟洪(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一弄11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11162116);被告高群英(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一弄11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02212825):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楼伟洪、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借款20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80万元自2012年1月10日起、20万元自2012年1月19日起、6.5万元自2012年2月12日起、9,2万元自2012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18,5万元自2012年12月30日起、15万元自2012年3月起、52.8万元自起诉之日自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至,暂计为6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9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康日报 8890 02 法院公告 2015-03-08 永康日报022015-03-0800004;永康日报022015-03-0800005;永康日报022015-03-0800006;永康日报022015-03-0800007;永康日报022015-03-0800008 2 2015年03月08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