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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版:广而告之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一、出让地块情况:

  

  

  

  

  

  

  

  

  

  ※本次公告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本次招标出让视报名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设置保留价,如设置保留价的,未达到保留价的,则不成交。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5年3月16日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报名时,法人须带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及章程、单位公章;自然人须带有效身份证件;其他组织须带组织机构批准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参加投标的除委托人在本局工作人员面前当面授权委托外,均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者需交纳资料费500元。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下午16时。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5年3月16日下午16时30分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定于 2015年 3月17日9时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举行。本次出让活动由永康市公证处公证。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项目用地为带建筑设计方案出让,受让方应按此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

  (二)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人必须签订《联合竞投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委托其中一人填写投标书,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联合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申请土地登记时不能分割办证。

  (三)报名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受让地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作自动放弃论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付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办理。

  (四)本次出让地地块以土地现状出让,出让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有关具体情况可向永康市土地收储中心垂询。

  (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永财综[2012]132号文件另行收取。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康市华丰中路18号

  联系电话: 0579-87177648   89295213

  联 系 人: 章女士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2月17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永土让告字(2015)第5号

  经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将公开招标出让永康市龙川东路9号楼2单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地块名称

  建筑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59.60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土地

  用途

  招标起始价(元/平方米)

  投标保证金

  (万元)

  龙川东路9号楼2单元

  159.60

  商住

  52000

  200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出让年限

  (年)

  1014.99

  商业40年

  住宅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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