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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时政新闻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5年元宵节期间社会治安管理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5〕2号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元宵佳节,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2015年元宵节期间社会治安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倡移风易俗、勤俭节约,以“小型、就地、安全”为原则开展文明健康、组织有序的各类节庆活动,丰富城乡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

  二、各地举办迎灯等各类节庆活动,须遵循“依法管理、从严控制、审批规范、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在举办三天前向所在镇(街道、区)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保卫方案、确定负责人,经所在镇(街道、区)同意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三、举办节庆活动时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严格执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永政通告〔2015〕1号)相关规定。

  四、举办迎灯活动必须做到“六不准”:1.不准迎灯上方岩山;2.不准跨镇(街道、区)迎灯;3.不准前往与本村(社区)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打架斗殴的村(社区)迎灯;4.不准迎灯祭祖或迎房头灯;5.不准以迎灯为名寻衅滋事;6.不准以迎灯为名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

  五、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或违反“六不准”规定举办迎灯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举办者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节日期间发生的各种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敲诈勒索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格予以查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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