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二至初十及正月十七后禁放烟花爆竹
40多人违规燃放受处罚
□记者 吕高攀
本报讯 26日,西城派出所办案区内人员众多,不少市民被“请”进这里,原因是因为他们在禁燃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被“请”进派出所的副食品配送店负责人余先生坦承知道现在市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觉得“开门”燃放烟花可以沾点喜气,不是什么大问题,却不料被民警逮个正着。
东城派出所分管领导蔡伟东介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们对违规燃放者进行了处罚。在处罚现场,派出所工作人员还邀请了一些市民旁听,希望能让更多市民了解和关心我市在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据了解,根据此前市政府下发的《关于2015年永康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在市区三环线范围内(东以金温铁路为界,北以330国道为界,包括四方社区,西以西塔路为界,南以溪心路为界,包括溪心区块),除2015年2月13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一)和2015年3月1日至3月7日(农历正月十一至农历正月十七)允许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表示,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截至发稿时,全市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40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人,行政处罚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