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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版:科普视窗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诉吕高楼、吴爱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18号

  李成(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村风水街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19643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增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李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成支付原告租金9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61号

  被告范智辉,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112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被告陈玲巧,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9212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莉与被告范智辉、陈玲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范智辉、陈玲巧归还原告陈莉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30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1年6月12日止,逾期利息从2011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50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12日止,逾期利息从2012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1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6310元,由被告范智辉、陈玲巧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19号

  被告杨浪,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20210303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47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金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浪支付原告永康市金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986元,由被告杨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37号

  被告俞赵雄,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31128281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沅口村47号。被告周秀英,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115262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沅口村4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四新与被告俞赵雄、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俞赵雄、周秀英归还原告陈四新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7820元,由被告俞赵雄、周秀英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  醒

  于2015-2-7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084号原告钱增荣诉被告吕勇建、姚银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原定为2015年5月15日,现变更为2015年5月19日特此提醒!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2月17日(第599期)

  《永康日报》


永康日报 科普视窗 12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2-17 永康日报122015-02-1700065;永康日报122015-02-1700067;永康日报122015-02-1700068;永康日报122015-02-1700069;永康日报122015-02-1700070 2 2015年02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