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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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坟公告
古山镇政府计划在2015年4月对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浩山头村地块及寺下胡村地块进行全面平整,请相关坟主务必在2015年3月31日前对坐落在该地块上的坟墓进行迁移,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特此公告
古山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90号
王承业(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镇村高鑫路22幢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201436):本院受理原告成苏蕉诉被告王承业、汪之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王承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汪之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下午13: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91号
王承业(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镇村高鑫路22幢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201436):本院受理原告王兰新诉被告王承业、汪之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王承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汪之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下午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9号
杨勇、应华芳(住永康市石柱镇上杨村2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283232;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四村环镇西路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143448):本院受理原告应洪剑与被告杨勇、应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由被告杨勇、应华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9000元并支付逾期归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确认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8号
黄超(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下赵村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1315315):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菊与被告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黄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6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58号
李台江、施叶华(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82号,身份证号码分别为:330722197508154014、330722197706147923):本院受理原告李继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5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李台江、施叶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继承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李台江、施叶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300元,应收取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李台江、施叶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15号
陈塞(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4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044518):本院受理原告楼淼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1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陈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淼杨货款5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56号
胡红英、胡余威(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长街路67号,身份证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2103826、330722196705273811):本院受理原告吕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5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红英、胡余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康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胡红英、胡余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65元,由被告胡红英、胡余威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4号
应金超、吕美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应金超、吕美晓、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9时5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56号
钱龙昌:本院受理原告朱百星与被告钱龙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包昶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21号
应小艾(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毫塘村下毫塘10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112013418):本院受理原告徐璐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8号
池飞龙、程映霞(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604163812、330722198711093629):本院受理原告卢荣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池飞龙、程映霞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5239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2号
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九龙北路328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吕晓健);吕晓健(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曹小果(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本院受理原告应振理与被告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吕晓健、曹小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胡芝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2号
应瑞、李丽君(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山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33416;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山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04362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多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瑞、李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确定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陈王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12号
朱智强、吕梅贞:本院受理原告徐有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吴哲儿、徐有林,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17号
舒文勇(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248号,号码330722197412201234):原告舒忠心、翁琼环为与被告舒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兴丁、朱晓俊。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50号
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赞寿与被告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9日1-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吴哲儿、夏官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10号
牟昳(住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村牟店西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3029026):本院受理原告何康健与被告牟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320元(自2014年5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8日,实际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暂共计:413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胡芝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954号
朱洪兵(住永康市石柱镇上里溪村1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1202156)、张结杏(住永康市石柱镇上里溪村1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196425)、朱红莉(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后宅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2621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被告朱洪兵、张结杏、朱红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3年12月17日被告朱洪兵、张结杏、朱红莉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所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洪兵房屋处置款项,归还我行借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76号
黄文韬、董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宏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韬、董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徐有林、吕秀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91号
黄云章(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尚黄桥村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1045517)、吕红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前屋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6305128)、施青仁(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龙山村上井新宅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1037910):本院受理原告陈丁有与被告黄云章、吕红芳、施青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黄云章、吕红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云章、吕红芳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3、判令由被告施青仁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6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98号
徐卓军、吴伟:原告章妙罗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1月12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夏繁华、徐有林。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03号
吴锦安(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雅英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0269018):
本院受理原告胡雄美与被告吴锦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吴锦安支付原告货款149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确定还款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44号
吴婷婷(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1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1284029)、王华(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88号2幢2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20053)、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吴婷婷):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刚与被告吴婷婷、王华、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吴婷婷、王华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2万元(利息从2012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万元;3、判令被告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8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包昶武、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9号
施世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11060037);帅援邻(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08030029):本院受理原告施康宁诉被告施世伟、帅援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9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5号
柯永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7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9080412):本院受理原告胡永诉被告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05号
姚银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6306449):本院受理原告胡芳诉被告吕勇建、姚银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两被告吕勇建、姚银杏共同归还借款55万元;2、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5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下午13:30,开庭地点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9号
李建宁(住浙江省永康市钻石小区C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300013);金晓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陈路塘村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2270821):本院受理原告程英豪、李敏诉李建宁、金晓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两被告归还借款1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2月14日(第598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