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2月13日(第597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32号
吕思飘(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9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709087941):本院受理原告朱明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由你归还原告朱明心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民初字第1957号
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34号
陈露霞(身份号码:33072219790710142X):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3号
李南强(身份号码:330722197710147117):本院受理原告林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65号
楼济龙(身份号码:330722196205306418)、李苏琴(身份号码:330722196307086428):本院受理原告王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40号
王滔(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柏东村28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6022553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增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支付原告永康市增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62号
被告厉明辉(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24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09072814)被告李卓妃(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24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10112764)本院受理原告章豪与被告厉明辉、李卓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厉明辉、李卓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豪借款人民币450000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00元,由被告厉明辉、李卓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76号
被告胡献雄(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208号,身份证号:330722197612052114)被告胡春莲(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208号,身份证号:330722197601254722)本院受理原告徐美巧与被告胡献雄、胡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胡献雄、胡春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美巧借款人民币9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胡献雄、胡春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40号
被告李瑞,(身份证号:330722197310212610,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12号)。被告王妙景,(身份证号:330719197612094121,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12号):本院受理原告施勇志为与被告李瑞、王妙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瑞、王妙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勇志货款人民币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瑞、王妙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63号
被告李伟峰,(身份证号:330722196910032133,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中兴路96号)。被告吕东莲,(身份证号:330722197211043225,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中兴路96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莉与被告李伟峰、吕东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伟峰、吕东莲支付原告王莉垫付款人民币50728.54元。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伟峰、吕东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