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5〕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兼顾重要节假日民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三环线范围内(东以金温铁路为界,北以330国道为界,包括四方社区,西以西塔路为界,南以溪心路为界,包括溪心区块,下同),除2015年2月13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一)和2015年3月1日至3月7日(农历正月十一至农历正月十七)允许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或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木结构居民住宅和居民住宅楼道、阳台;
(十一)其他消防重点单位。
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创新节庆方法,在其他地区尽量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
(一)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二)礼花弹、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烟花爆竹;
(三)“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四)装药量、尺寸、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
四、市区三环线范围内不得设立任何烟花爆竹销售点,全市其他区域严格实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未经安监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批发、零售烟花爆竹。
五、市区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期间,全市党员、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在任何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大型商场、集贸市场,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单位,各类仓库及文物保护场所等,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值班巡查力量,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的节庆安全。
六、公安、安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