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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项目名称:永康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技康复楼及食堂、职工周转房工程项目
(2)建设地点:永康市西城飞凤路18号
(3)项目投资:1900万元
(4)建设规模:永康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技康复楼及食堂、职工周转房工程项目总投资1900万元,位于永康市西城飞凤路18号现有院区内,拆除旧建筑,并在原址新建医技康复楼及食堂、职工周转房等建筑。项目总用地面积11766㎡,总建筑面积7750㎡。项目建成后,全院区设有医疗床位230张,日门急诊量达137人次以上。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情况
(1)建设单位:永康市第三人民医院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徐明高/13967456630
(3)联系地址:永康市西城飞凤路18号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联系方法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金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骆夏丹/0579-82729913
(3)联系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089号宝莲广场B座九楼
四、当地环保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当地环保部门: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华英/0579-87101645
(3)联系地址: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单位研究与拟建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及其它文件,进行初步环境现状调查和初步工程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评价重点。进行环境现状详细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公众参与调查,环境经济损益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议,给出评价结论,最后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该工程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公示,征求公众宝贵的意见和想法。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公示采取报纸公示形式。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建议和看法。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为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27日,10个以上工作日。
公示发布单位:永康市第三人民医院
公示发布时间:2015年2月9日
永康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技康复楼及食堂、职工周转房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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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99号
应志豪(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四村后城大街3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2163416):本院受理原告叶跃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9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志豪归还原告叶跃锦借款10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志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800元,由被告应志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03号
应根法、陈宜花(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坟山村社林路9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509033813、330722196802074520):本院受理原告沈柏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0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根法、陈宜花归还原告沈柏进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根法、陈宜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8元,由被告应根法、陈宜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33号
陈伟峰(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3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92945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3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陈伟峰支付原告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803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伟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伟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2月9日(第595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