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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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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1号

  被告徐有进,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581025283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142号。被告徐爱花,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560425282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142号。原告应广福与被告徐有进、徐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5号

  被告林金雄(曾用名:林金荣),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30310211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号。被告黄桂春,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70123496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号。原告舒圭银与被告林金雄、黄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57000元(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3月7日起计算到被告付清之日,现暂计至2014年12月24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27号

  董政、方苏平:本院对原告陈邦德与被告董政、方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6号

  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洪生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7日9时4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吴红艳,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5号

  周军政:本院受理原告吕高峰与被告周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7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吴红艳,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8号

  吴晓静:本院受理原告吴胜金与被告吴晓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7日9时2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吴红艳,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4号

  施永泮(身份号码:330722198502147918):本院受理原告胡翩翩与你、楼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午9时0 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王晓、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1号

  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九龙北路328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吕晓健):本院受理原告吕爱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5日15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周火根、王安军,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3号

  吕晓健(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曹小果(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6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2号

  陈余顺(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2278636)、李伟峰(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0032133):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6日14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02号

  朱英丽、李建华(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木长降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04144021、330722197901108217):本院受理原告夏雄与被告朱英丽、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9586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01号 

  舒妙方(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舒上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9061218)、被告(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舒上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281227):本院受理原告郎桂芳与被告舒妙方、陈秀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舒妙方、陈秀端归还原告郎桂芳借款人民币1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444元,由被告舒妙方、陈秀端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15号

  华顺三(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2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3221719): 本院受理原告胡美珍与被告华顺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2号

  俞春妙(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8260412):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加与被告俞春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赔偿原告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8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陈王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3号

  庄有彬(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虹霓巷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4070038)、施玲美(住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东小区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0227921)、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城北中路110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庄有彬)、第三人胡忠庆(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村堰川小区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4224912):本院受理原告陈振上与被告庄有彬、施玲美、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庄有彬、施玲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3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9号

  施安全(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上诉人胡建华、胡竹青就(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05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中腾输送机械设备制造厂为与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温岭市中腾输送机械设备制造厂价款72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08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2月1日(第592期)

  《永康日报》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8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2-01 永康日报082015-02-0100014;永康日报082015-02-0100016;永康日报082015-02-0100017;永康日报082015-02-0100019;永康日报082015-02-0100020 2 2015年02月01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