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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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月31日(第591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7号
陈广(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祝家村1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133813):本院受理原告吴胜金与被告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陈广归还原告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8795元(计算至2015年1月8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06号
郑泽鹏:本院受理原告楼锦文与被告郑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远征、张苏琴。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633号
胡晓爱(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5264045)、章发祥(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4907028214):本院受理原告吕爱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14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王安军,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10号
永康市天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196-3,法定代表人:施安全):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昱发印刷物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14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王安军,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47号
陈周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71212)、胡苏英(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2111927):本院受理原告吴南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5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周火根、王安军,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06号
吴锦安、赵玉英(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雅英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910269018、330722197107279027):本院受理原告黄明礼与被告吴锦安、赵玉英、马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吴锦安、赵玉英归还原告借款1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锦安、赵玉英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3、判令被告马志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15号
徐灵彬(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环村南路8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7014537)、陈黄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马村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265517):本院受理原告王天顺与被告徐灵彬、陈黄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徐灵彬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25000元(起诉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黄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83号
姚银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6306449):本院受理原告胡海勇诉吕勇建、姚银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勇建、姚银杏归还原告胡海勇借款1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吕勇建、姚银杏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吕勇建、姚银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46号
陈周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71212)、胡苏英(330722197202111927):本院对原告吕晓青与被告陈周德、胡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27号
翁卫东(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1109012)、王红兵(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7143616):本院对原告朱赵龙与被告翁卫东、王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86号
林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0311431)、李晓丽(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2100026):本院对原告项振统与被告林鹤、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 醒
原2015年1月20日第587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案号为“(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5号”更正为“(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