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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版:广而告之

关于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费款所属期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对象

  按规定征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适用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下调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下调为0.5%。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8日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12 关于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1-28 永康日报122015-01-2800130;永康日报122015-01-2800131 2 2015年01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