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费款所属期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对象
按规定征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适用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下调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下调为0.5%。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