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经营人
夏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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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变更税务登记证
前经营人
夏某被处罚
□通讯员 倪慧君
近日,市地税局江南分局在受理注销登记业务时发现,某健身俱乐部于2009年11月在市工商局办理了个人投资者变更手续,经营人已从夏某变更为徐某,但至今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经营人徐某一直沿用原经营者夏某的登记信息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直至去年末,徐某因经营俱乐部生意失败“跑路”。税务机关从登记信息中联系到原经营者夏某。此时,夏某才知道自己先前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税法。
目前,夏某因未变更税务登记证,受到了税务行政处罚。
市地税局江南分局特别提醒广大纳税朋友,未按规定办理或使用税务登记证会有如下涉税风险:
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