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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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4827号
王勇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一村新片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281418):本院受理原告林厚杨诉被告王勇军、林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6万元和利息。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75号
吕美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55724);应金超(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9049010):原告俞寿丰与被告吕美晓、应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美晓、应金超归还原告俞寿丰借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吕美晓、应金超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489号
胡俊(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当店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910401X)、高月安(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4091445):原告应窈窕与被告胡俊、高月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俊、高月安归还原告应窈窕借款人民币4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胡俊、高月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应蒙: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陈章元,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20号
颜跃中(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颜库村全旺路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160611);胡苏绸(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颜库村全旺路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9303828):本院受理原告郦巧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部分如下:由被告颜跃中、胡苏绸给付原告郦巧飞货款2369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2元,由被告颜跃中、胡苏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9号
颜俊杰(住永康市花街镇下时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319821X);马帅(住永康市西溪镇上马横沿村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4165345):本院受理原告程勇将与被告颜俊杰、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决被告颜俊杰、马帅归还原告程勇将借款本金60000元整,支付至2012年10月4日止的利息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2年10月5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颜俊杰、马帅支付原告程勇将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8号
吕高楼(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林劲松与被告吕高楼、吴爱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2号
陈台中(住永康市永康市花街镇阔塘后村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058614):本院受理原告盖晓明与被告陈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从2012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1000);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9号
吕广(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18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180053):本院受理原告朱晓燕与被告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5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3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三楼5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楼永高、程宝书、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3号
吴锦安、赵玉英(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雅英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910269018、330722197107279027):本院受理原告李可与被告吴锦安、赵玉英、吴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吴锦安、赵玉英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2、判令被告吴福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30号
吴锦安(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雅英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910269018):本院受理原告吕斌与被告吴锦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吴锦安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15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锦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号
何洪斌(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5047315):本院受理原告肖威章与被告何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何洪斌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6000元(利息损失已算至2014年12月18日止,其余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05号
程林炜(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独松村下新屋巷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1073613):本院受理原告程雄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程雄英要求判令:一、由你归还程雄英借款1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83号
朱明亮(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金城街218弄2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106066214):本院受理原告朱百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27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提 醒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87号
2015年1月11日(第584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中,(2014)金永商初字第4487号公告身份信息“汤银坤(住江苏省启东市天汾镇闸河村三十二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7812087613)”更正为“吴华敏(住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村金峰寺1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3248227)”。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84号
2014年12月27日(第578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中,(2014年)金永商初字第3884号公告“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6日08时4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5日08时40分”。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72号
2014年12月27日(第578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中,(2014年)金永商初字第3972号公告“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6日09时4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5日09时10分”。
(2014)金永商初字第4208号
2014年12月27日(第578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中,(2014年)金永商初字第4208号公告"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6日13时4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5日09时40分",特此提醒。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月24日(第589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