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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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74号
王根标(身份号码:330722196802097116)、李晓丽(身份号码:3307221976031173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连盈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民初字第135号
施蓉旭(身份号码:33072219820118794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9号
胡高新(身份号码:330722196803276458)、吕英(身份号码:330722197010226420):本院受理原告应广生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时0 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0号
胡高新(身份号码:330722196803276458)、吕英(身份号码:330722197010226420):本院受理原告应广生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5号
应成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七村天祥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02283417):本院受理原告应秀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准予原告应秀丹与被告应成江离婚。二、应成江所有的芝英镇芝英七村天祥路16号老房二间(价值6万元)归应秀丹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下午13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5号
吕建康、吕靖(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家村266-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903028216、330722197712174549):本院受理原告卢春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你们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700元及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3号
施超飞、黄立业(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清泉路31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121196508159225、330722198903073614):本院受理原告胡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胡瑛要求判令:一、由你们归还胡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石民初字第97号
被告王庭军(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身份证号:330722197009182854)被告章伟琴(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身份证号:33072219710521212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永康市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于2012年4月5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由被告王庭军,章伟琴支付原告永康市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5901.35元,该违约金在返还的购房款中予以抵扣。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40元,保全费411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5850元,由被告王庭军、章伟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36号
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原告永康市康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康行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07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52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65号
被告池志强,(身份证号:330722197410182332,住永康市石柱镇池宅村石锦村100号)。本院受理原告徐达为与被告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池志强归还原告徐达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池志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5号
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蒋双飞、胡雪根:本院受理原告吕晓波与被告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蒋双飞、胡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9日13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包昶武、夏繁华。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0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本院受理原告金俊才诉被告章建东、李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章建东、李旭敏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确认原告对被告章建东、李旭敏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卫星路176号第一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为东城字第00016965、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4第6839、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字第00089117号)、在被告章建东、李旭敏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2号
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九龙北路328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吕晓健):原告胡新钦为与被告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兴丁、张永宣。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5号
胡伟(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范宅村9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7605240049):原告胡洪芳为与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兴丁、张永宣。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住所地:永康市西城梅垄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项瑞):原告郑晓鹏为与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5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傅英豪、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8号
舒香位(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511122X):本院受理原告王大燕与被告舒香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05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陈飞峰、章璐、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1号
李文江(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4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129129X);俞玲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4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1152824);胡一杰(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椒坑村椒川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1057719):本院受理原告李安伟与被告李文江、俞玲敏、胡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李文江、俞玲敏、胡一杰支付给原告李安伟借款人民币73000元及违约金35000元(自2007年5月28日起付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05月11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陈王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7号
陈基、陈颖奕(住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407218618、330722198805092627):本院受理原告姚林亮与被告陈基、陈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2年8月25日起,另外2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包昶武、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06号
李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一村5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5211713):本院受理原告王笑平与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包昶武、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5号
陈基(住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7218618);陈颖奕(住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5092627):本院受理原告方天成与被告陈基、陈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3000元,及利息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3年5月23日起以本金34.3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由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包昶永。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4号
陈基(住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7218618);陈颖奕(住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5092627):本院受理原告方金响与被告陈基、陈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以本金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由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包昶永。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34号
应瑞(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山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33416);李丽君(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山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043628);应倬(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888号6幢3单元1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4094511):本院受理原告方永康市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瑞、李丽君、应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由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413049.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163049.24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5月29日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算1304元;25万元自2014年5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算980元);2、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3、原告对抵押物奥迪A5轿车(车牌号为浙G8855P,发动机号CDN274015,车架号WAUAFB8FXCN014225)拍卖、变卖后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2号
潘李惠(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塘景村1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01821X):本院受理原告方建双与被告潘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赔偿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62号
陈周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71212)、胡苏英(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2111927):原告吴南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包昶武、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号
陈周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71212):原告俞跃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包昶武、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提 醒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47号
2014年12月27日(第578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中,(2014)金永商初字第3847号公告“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3月9日13时3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7日08时40分”,特此提醒。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月20日(第587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