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违法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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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4版)
二是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具备4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这4个条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只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才能受到罚款处罚;只有被责令改正,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规定,既要利于达到打击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又要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设专章用10个条款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即初次处罚、责令改正、复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等流程。
在规定责令改正的时限和方式时,为达到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即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鉴于超标排污,环保部门需要通过环境监测来认定,《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在规定复查期限时,综合考虑复查工作开展的及时性和执法实践的可行性,《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在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周期中,需要做出两个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初次检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所作的处罚决定,即原处罚决定;二是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拒不改正,依法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对于两个处罚决定的前后顺序,《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原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三是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责令改正”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必要条件,更是实施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需要对两个方面加以明确:一是责令如何改正,二是如何责令改正,即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目的正是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更大影响。因而《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责令排污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主要是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同时,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在责令改正时,应当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载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是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与责令改正的内容相对应,“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即是未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认定,《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拒不改正”;鉴于实践中可能存在排污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复查以避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办法》规定“排污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实施复查的”也认定为“拒不改正”。对于按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五是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按日连续处罚采取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计罚日数和日处罚数额是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关键因素。《办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对于计罚日数的确定,鉴于“被责令改正”是认定“拒不改正”的前提,《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为充分发挥按日连续处罚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在排污者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再次责令改正,进入下一个按日连续处罚周期。多次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不受次数限制,直到违法排污行为终止。
六是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在符合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中,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例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对此,《办法》专门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进行了说明,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规定执行。
《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一是关于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涉及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方式既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也包括其他未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逃避监管排入外环境,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其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又包含多种情形,如将污染物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将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等,参考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77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可参考环境保护部环函〔2008〕308号文件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解释。
二是关于原处罚决定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作出时间的限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就检查当日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决定。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原处罚决定书之后发出,但按日连续处罚告知书不受原处罚决定作出时间的限制,即按日连续处罚告知书可以先于原处罚决定书发出。被处罚单位对原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按日连续处罚不停止实施,即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可以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前作出。
三是关于排污者对责令改正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排污者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排污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对排污者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环保部门复查发现排污者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应当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再决定是否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四是关于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情形下的计罚日数的累计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累计执行是指将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最后一次复查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的日数之和作为计罚日数。若环保部门复查时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若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永康市环保局宣
环保部门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
↓
调查取证
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
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进行
再次复查
再次复查时改正,后又违法的,
按日计罚周期重新计算
↓
违法行为已改正或停产停业
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计罚
30日内进行复查
↓
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
再次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
↓
↓
↓
依 据
《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
目 的
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督促违法排污者尽快改正违法行为。
性质和意义
行政处罚手段 成本与收益考量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按日连续处罚作为一种新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改变长久以来企业因违法成本低而肆意违法的现状,促使违法者进行违法成本和收益的考量,进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信息公开
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适用情形
1. 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
2.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
3.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 其他。
责令改正
认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复 查
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拒不改正
1. 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 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实施复查的。
计罚日数
自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时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计罚次数
计罚次数不受限制,处罚数额“上不封顶”。
计算方法
罚款数额=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
实施流程图
罚款数额 = 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 计罚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