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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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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月11日(第584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64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大下山12号,法定代表人:应蒙。):原告无锡家宜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无锡家宜宁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21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4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674号 

  永康市威远塑料厂(住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长城村,法定代表人:徐超美),胡俊(住永康市古山镇当店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910401X):本院受理原告徐荣威与被告永康市威远塑料厂、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朱仙娥、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27号 

  徐航(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前山头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113821X)、吕美丹(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马架龙村石宕下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5121728):本院受理原告徐进与被告徐航、吕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航归还原告徐进借款人民币14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吕美丹对被告徐航应归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50元,由原告徐进负担300元,由被告徐航负担4550元,由被告吕美丹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7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李红华与被告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5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陈江霞与被告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19号

  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永康市思腾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君敦、程晶、周华华、陈君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飞航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思腾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君敦、程晶、楼志波、应妹子、周华华、陈君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3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章元、徐姬,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87号 

  汤银坤(住江苏省启东市天汾镇闸河村三十二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20681197812087613):本院受理原告汤银坤与被告吴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华敏支付原告汤银坤货款人民币19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吴华敏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02号

  胡景跃、潘丽芝:

  本院受理原告胡一元与被告胡景跃、潘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3日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章元、徐姬,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96号

  徐永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老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8101416):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部分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永宁归还原告李军豪借款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徐永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1号

  永康市长城农机厂、林天吉、朱志远、朱章飞:本院受理原告吕旭阳与被告永康市长城农机厂、林天吉、朱志远、朱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包昶武、周溶榕,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16号

  傅林芬:

  本院受理原告方清清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506办公室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43号 

  周业雄、王园爱: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外初字第54号

  董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华溪北路6号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106290416);吴小健(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马架龙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4091722):本院受理原告应建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部分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董建、吴小健归还原告应建革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星阳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0元,由被告董建、吴小健负担,由被告浙江星阳车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29号 

  徐卓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3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3210412);吴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园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121422);何禄钱(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5弄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5207314):原告吕爱民与被告徐卓军、吴伟、何禄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卓军归还原告吕爱民借款1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4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何禄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吕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700元,由被告徐卓军负担,由被告何禄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61号

  江平(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建设路71号4幢3单元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4250026);程子珍(住永康市方岩镇岩下村橙麓村1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8159219):原告罗星培为与被告江平、程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5万元并按国家规定支付4倍于国家银行的借贷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朱晓俊、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74号

  翁卫东(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1109012);周红净(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6209029:原告胡逶迤为与被告翁卫东、周红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朱晓俊、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86号

  吕揪梁:本院对原告沈坚与被告吕揪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08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王玉环与被告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4号

  卢李英、翁龙彪:本院对原告应永建与被告卢李英、翁龙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08号

  谢雄伟(住永康市花街镇杨公村杨公路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51388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五金城好帮手劳保用品经营部与被告谢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依法解除买卖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621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令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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