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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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4814号
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环湖路118号第五幢,法定代表人:王承业):本院受理原告朱文峰诉被告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12498元;2、由被告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6693.54元(从2014年6月14日暂计至2014年11月14日止,后续计至被告全部支付完毕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16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本院受理原告夏晓福诉被告章建东、李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章建东、李旭敏归还借款1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按月息1.5%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27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本院受理原告吕如静诉被告章建东、李旭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章建东、李旭敏偿还代偿款410600元及逾期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25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本院受理原告王秋琴诉被告章建东、李旭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章建东、李旭敏偿还代偿款487400元及逾期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08号
杜岳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3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703152434.);吴巧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3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7111240241):本院受理原告玉珏诉被告杜岳挺、吴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杜岳挺、吴巧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70号
王鹏旭(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03弄1号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71102306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鹏旭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透支本金346027.2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至2014年7月12日止的利息为36454.63元、滞纳金为63031.72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82元,由被告王鹏旭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37号
陈明周(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花园大道9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1217001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明周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透支本金213180.64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至2014年7月12日止的利息为141587.45元,滞纳金为51114.61元;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88元,由被告陈明周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65号
黄跃干(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二村鱼池街北3弄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112815)、李翠(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商城1幢4单元508室):本院受理原告朱和飞与被告黄跃干、李翠、永康市江南甲第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黄跃干、李翠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永康市江南甲第大酒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1号
黄跃干(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二村鱼池街北3弄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112815)、李翠(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商城1幢4单元508室):本院受理原告朱和飞与被告黄跃干、李翠、永康市江南甲第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黄跃干、李翠、永康市江南甲第大酒店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利息2880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18号
周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江滨南路24号707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6180032):原告李航与被告王庆和、戴诗乔、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庆和、戴诗乔归还原告李航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损失从2014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王庆和、戴诗乔支付原告李航因本案所支付的代理费12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周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王庆和、戴诗乔、周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54元,由被告王庆和、戴诗乔负担,由被告周刚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676号
永康市威远塑料厂(住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长城村,法定代表人:徐超美),胡俊(住永康市古山镇当店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910401X):本院受理原告傅新建与被告永康市威远塑料厂、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朱仙娥、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17号
曹云伟(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1170816):本院受理原告徐新涛与被告曹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云伟支付原告徐新涛货款人民币102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40元,由被告曹云伟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14号
胡伟梅、周俊利:本院对原告陈军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民初字第1830号
俞永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俞村210号)、张教文(贵州省赫章县辅处乡辅处村小河组):本院受理原告周朝云与被告俞永丰、张教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88号
程金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东路3幢-3一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215114);吕桂英(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下里村下里西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407512X):原告蒋福庆与被告程金夫、吕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金夫、吕桂英归还原告蒋福庆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程金夫支付原告蒋福庆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由被告吕桂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21元,由被告程金夫负担,由被告吕桂英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37号
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环湖路118号第五幢,法定代表人:王承业):原告王芹为与被告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退款115443.8元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朱晓俊、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更 正
于2015-1-4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559号原告林兆诉被告夏景山、徐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原定为2015年3月10日,现变更为2015年4月14日特此更正!
于2014-12-29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503号原告应廉仪诉被告楼雄山、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原定为2015年3月11日,现变更为2015年4月14日特此更正!
于2014-12-29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574号原告程志强诉被告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原定为2015年3月9日,现变更为2015年4月14日特此更正!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月10日(第583期)
《永康日报》
永康市舟山镇扬溪王村需造骨灰堂一座,200平方。现向社会公开招标,具体事项面议。望有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公司前来报名。报名费500元(不退)。
报名时间:2015年1月12日-14日
报名地址:舟山镇扬溪王村办公楼
联系人:任先生 13566918983 13605896540
永康市舟山镇扬溪王村
2015年1月9日
永康市芝英镇后杜村大里塘水库对外招租。报名费:200元
报名时间:2015年1月16日止。
报名地点:芝英镇后杜村
联系人:黄佐仁、应明通
电话:13758971208
664655
永康市芝英镇后杜村
2015年1月9日
招 租
厂房出租
唐先镇上新屋工业区有厂房9000平方米(可分割7000平方米和2000平方米)出租。
联系电话:13868956191
因线路故障检修,2015年1月15日08:30-17:00前珠山325、后景颜328线路停电,停电范围:路灯变,腾发校具,君子兰工贸,伏龙家居用品厂,奇派休闲五金制造厂,佳隆泵业,鑫发,旺利达,鹰豪,中环机械,太平福禄,有色金属 ,科大电子,兴昊塑料,前珠山、宏图工艺品,程玲莉,永欣轮胎厂,散热器,宇川五金、后景颜:金尔达,旭鑫工贸,东巷铝业,天利铝业,前珠山2#变,兄弟铝业有限公司,红果树休闲,中裕工贸,方泰工贸,吉荣装饰材料,福达工具、环球工具,格山,方岩汽配厂、钱振东,吕振武,强人泵业,叶氏工贸等一带用户。
雨天顺延。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网永康市供电公司
2014年1月9日
停 电 预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