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例: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通过12366系统进行“温馨短信提醒”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我局将在每月征收期前通过12366系统进行“温馨短信提醒”,提醒您按时申报纳税和在缴税账户中存入足额税款以便扣税。如您的联系电话号码有变动,请及时到各分局办税服务厅进行修改,此后,我们的税企联系员将不再电话提醒您,请您随时关注12366短信并主动及时完成每月的纳税申报。
对于逾期申报,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永康市地税局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