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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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月5日(第581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号
任兴基(住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2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8113018);杨芝桔(住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2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023020):本院受理原告杨多好与被告任兴基、杨芝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1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号
林建锋(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81411,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坟山沿村50号)徐佩嫔(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4260029,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东弄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月根诉被告林建锋、徐佩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陈飞和、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26号
徐宏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8170418);朱丽珍(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9103222);徐宝行(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3911080416):本院受理原告夏小可与被告徐宏伟、朱丽珍、徐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2.5分计算,从2014年4月25日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8125元,合计253125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1号
朱刘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利村中心小区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3021218):本院受理原告陈英建与被告朱刘芳、芦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芦秋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杨凤云。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51号
胡耀(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应健华(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应家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0231429)、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本院受理原告方菊媛与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胡耀、应健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1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3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96号
浙江熵谱铝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工业基地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舒育人):原告永康市鑫康达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熵谱铝轮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浙江熵谱铝轮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运运费人民币137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8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暂算至2014年11月7日止为9000元;2、由被告浙江熵谱铝轮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9日早上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52号
胡海松(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胡灵森(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大街226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5313819)、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松):本院受理原告吕娜诉被告胡海松、胡灵森、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胡海松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3万元;三、判令被告胡灵森、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邵兆亮、周火根、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54号
胡海松(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松):本院受理原告吕娜诉被告胡海松、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胡海松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万元;三、判令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9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邵兆亮、周火根、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1号
朱刘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利村中心小区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3021218):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芳与被告朱刘芳、芦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朱刘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芦秋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杨凤云。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25号
姚银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6306449):本院受理原告牟志勇诉被告吕勇建、姚银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2月26日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9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更 正
于2014-12-13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542号原告徐福钧诉被告徐武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日期原定为2015年3月10日,现变更为2015年4月8日特此更正!
于2014-12-24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498号原告章小兵诉被告王东、陈苏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日期原定为2015年3月11日,现变更为2015年4月8日特此更正!
于2014-12-13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144号原告夏土好诉被告王福泉、应若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原定为2015年3月10日,现变更为2015年4月8日特此更正!
郦涛,男,汉族,1975年12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12085912,系永康市龙山镇下贵村人,身高1.7米左右,身材微胖,有精神病史,手上可能有伤。2015年1月3日,永康市龙山镇下贵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经查,郦涛有重大作案嫌疑。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线索,对抓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或敦促其投案自首的,永康市公安局将给予奖励5000元人民币并予以保密。
联系人:110或朱警官 13506799463
永康市公安局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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