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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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月4日(第580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59号
夏景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2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21417);徐巧香(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2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1071489。):本院受理原告林兆诉被告夏景山、徐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由两被告归还借款238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从2014年7月1日至款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19号
浙江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清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征军。):原告上海宜瓷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宜瓷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217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元,诉讼保全费1106元,由被告浙江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20号
徐文件(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鸦塘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171910):原告张杰与被告徐文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文件支付原告张杰货款人民币1173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46元,由被告徐文件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01号
永康市华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下堰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雄。)陈雄(男,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6122318。)郎晴云(女,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1082120)陈金钢(男,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9162313)林贤惠(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下街路1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2181410)陈德才(男,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11132316)永康市旺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67号。法定代表人:陈金钢。):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勇与被告永康市华优门业有限公司、陈雄、郎晴云、陈金钢、林贤惠、陈德才、永康市旺来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华优门业有限公司、陈雄、郎晴云、陈金钢、林贤惠、陈德才共同归还原告胡志勇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旺来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20元。由被告永康市华优门业有限公司、陈雄、郎晴云、陈金钢、林贤惠、陈德才负担,由被告永康市旺来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44号
被告张有亮(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17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11112318)本院受理原告孙德浩为与被告张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张有亮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德浩货款人民币163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张有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269号
夏威(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世方西路1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7084015):本院受理原告邹伟清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邹伟清要求:一、由你立即返还原告邹伟清翡翠钻戒一枚或赔偿原告邹伟清损失30万元;二、由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52号
胡伟初、程春秋(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71弄5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4123636、330722197208193628):本院受理原告叶丰与你们、胡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5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伟初、程春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丰借款15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叶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胡伟初、程春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380元,应收取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丰负担1260元,由被告胡伟初、程春秋负担174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叶丰上诉,且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叶丰请求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全部诉讼费用由胡伟初、程春秋、胡伟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91号
钱国宝、徐惠珍(住址均: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浅村琴溪北路11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12093617、330722196911016725):本院受理原告徐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9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钱国宝、徐惠珍归还原告徐斌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还毕。如果被告钱国宝、徐惠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国宝、徐惠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