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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公 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12月29日(第579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49号 

  张卫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7070012)、姚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2310043)、张卫民(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2270010):本院对原告姚康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72号 

  董承军(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1010090)、吴荣利(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132346):本院对原告周世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79号 

  徐庆元(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3047118)、吕武周(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9060610):本院对原告周振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87号 

  永康市浙中加油站(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330国道永康地段九里山。负责人:王灵美):本院对原告朱霞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09号 

  吕美晓(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55724)、应金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9049010):本院对原告陈丽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4号 

  沈圣健:本院对原告吴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5号 

  沈圣健:本院对原告吴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7号 

  沈圣健:本院对原告吴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13号

  胡鹏程(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山西村友谊路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8176414):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小松与被告胡鹏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胡鹏程支付原告周小松经营所得款36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告胡鹏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57号 

  池志武(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022314)、卢爱(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1062327):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276号 

  永康市瑞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梅垄路159号第2幢。法定代表人:项瑞。):本院对原告宁波市鄞州诚一工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75号

  姚志刚、应凌玉:本院对原告胡起伟与被告姚志刚、应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77号

  永康市天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196-3号,法定代表人:施安全)、施安全(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朱跃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40038):本院受理原告俞彩东诉被告永康市天泰工贸有限公司、施安全、朱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14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兴丁、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0号

  李笑资、应李平、李东亮、应李果:本院受理原告叶秀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15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兴丁、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53号 

  陈应杰(住永康市花街镇山后胡村胡北区42,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8048611):本院受理原告胡广明与被告陈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应杰归还原告胡广明借款人民币14442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2元,由被告陈应杰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21号

  胡彦、应卡卡、胡跃东、陈雪娇: 本院对原告永康市伟鹏轮胎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83号

  王中团:本院对原告何圣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28号

  程孩新、程丽雅(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独松村上旺路145弄3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101153639、330722198212153623):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夏朝江、徐丽珍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夏朝江、徐丽珍立即归还原告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代偿的款项人民币183288.33元;二、判令被告夏朝江、徐丽珍立即支付原告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项的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183288.33元)的2%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326800元)的1%。借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23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92号

  金勇济(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上时村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2114531):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强与被告应金德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王进强起诉要求判令:由被告应金德归还原告王进强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91号

  胡红英、胡余威(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长街路67号,身份证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2103826、330722196705273811):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光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9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红英、胡余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建光货款12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胡红英、胡余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80元,由被告胡红英、胡余威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99号

  叶春浪、叶春秋(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世方中路18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10228381X、330722197104013864):本院受理原告何远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9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叶春浪、叶春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远雷借款1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叶春浪、叶春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40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叶春浪、叶春秋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16号

  黄慧媛(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黄店村4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1154528):本院受理原告何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1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黄慧媛归还原告何海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按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黄慧媛支付原告何海律师代理费85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黄慧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慧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03号

  楼雄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8260013。);王东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62826。):本院受理原告应廉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楼雄山、王东方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佰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93号

  柳  (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中路20幢3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7246414):本院受理原告应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柳冏归还原告应宝借款4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3元,由被告柳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74号

  应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长城里2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1242827。):本院受理原告程志强诉被告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应燕对胡伟南欠原告主债务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癸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算至起诉之日为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应燕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9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06号 

  曹龙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下田园村永兴路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191939)、李林如(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下田园村永兴路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172343)、胡跃革(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后山背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8131915):原告吕华颖与被告曹龙江、李林如、胡跃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龙江、李林如归还原告吕华颖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止)。二、由被告曹龙江、李林如支付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胡跃革对被告曹龙江、李林如应归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370元,由被告曹龙江、李林如负担,由被告胡跃革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农贸城有限公司水果交易棚外墙钢结构围护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现将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水果交易棚外墙进行钢结构围护。

  二、招标控制价:33万元

  三、资质要求:要求具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单位。

  四、报名时间:201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17 时止 

  五、报名地点:永康市金塔路77幢1号201室, 电话:0579-87131823

  六、企业报名时需携带材料:1、企业介绍信和被介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永康市农贸城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

  冏


永康日报 广告 04 招 标 公 告 2014-12-29 永康日报042014-12-2900015;永康日报042014-12-2900016;永康日报042014-12-2900017;永康日报042014-12-2900018;永康日报042014-12-2900019;永康日报042014-12-2900021;永康日报042014-12-2900022;永康日报042014-12-2900023 2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