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何规定
■记者 李凌灏
近日,不少市民致电8890便民服务中心,询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问题。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到底有啥“禁忌”?
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城建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就大家提得较多的问题,统一作解答。
记者:建设部早在2002年2月26日就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总体上对哪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作了限定?
答:《办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下列行为是禁止的: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所谓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所谓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记者:装修人在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哪些事项是未经批准不得为之的?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是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是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是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记者:《办法》中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办法》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办法》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百姓问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