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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范围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区域限行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包括黄标车和无标车。黄标车是指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无标车是指机动车未经过环保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及摩托车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西塔路-五金大道-溪心路-330国道合围以内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天24小时禁止通行。

  四、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限制通行车辆,实施视频监控抓拍和道路现场执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永政通告〔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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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范围的通告
2014-12-18 永康日报082014-12-1800018;永康日报082014-12-1800014;永康日报082014-12-1800015;永康日报082014-12-1800016;永康日报082014-12-1800017;永康日报082014-12-1800011;永康日报082014-12-1800004;永康日报082014-12-1800003 2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