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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时政·新闻

2名非法讨薪者被行政拘留6天

  我市查处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

  2名非法讨薪者被行政拘留6天

  ■记者 秦艳华 通讯员 施佩

  

  本报讯 11日,我市警方及时查处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的龙山镇吕某、云南省吴某给予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吕某、吴某等人系龙山镇某企业员工,今年7月,该企业老板“跑路”,拖欠了60多名员工3个月工资。得知情况后,龙山镇政府积极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目前,市法院正在对企业财产进行挂牌拍卖。

  10日上午,吕某、吴某与20多名员工到市政府南门集体上访,市信访局马上进行接访,并和龙山镇干部、律师等人一道,与员工代表面对面沟通,并一起前往市法院执行局咨询,上访人员经解释后离开。

  当天下午1时多,吕某、吴某等人再次来到市政府南门,挂出横幅,并游行至金城路和城东路十字路口,导致现场交通堵塞20多分钟,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接到报警到,市公安局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处置,并依法传唤了吕某、吴某等人。调查发现,吕某、吴某等人采用非法手段上访讨薪,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给予吕某、吴某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员工讨薪应采用合法合理途径和方式,一般应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先行调处,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市信访局、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说,临近年关,讨薪者增多,希望讨薪者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诉求,不要越级或采取违法形式上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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