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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12月6日(第572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79号

  应广济、唐美云(住址均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五村下大路14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61016341X、330722195705193443):本院受理原告应德中与被告应广济、唐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7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广济、唐美云归还原告应德中借款84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如果被告应广济、唐美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广济、唐美云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710号 

  王惠清、王永波(住永康市西城街道牟店16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105150027、330722196101070017):原告陈卫体与被告王惠清、王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惠清、王永波归还原告陈卫体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2年5月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王惠清、王永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费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26元,由被告王惠清、王永波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226号

  王旭(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岩渡里村东区路28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0247912);李晓芬(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中山小区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4296424):原告成龙团与被告王旭、李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王旭、李晓芬归还原告成龙团借款15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3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被告王旭、李晓芬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18号

  贾益华(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中路2002号2幢2单元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9010011);徐路英(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中路2002号2幢2单元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3270022):原告蒋敏为与被告贾益华、徐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贾益华、徐路英归还原告蒋敏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9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10元,由被告贾益华、徐路英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31号

  胡跃东(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11018615);陈雪娇(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3218624):本院受理的原告傅香文、傅优优、傅永达、李彩春为与被告胡跃东、陈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胡跃东、陈雪娇归还原告傅香文、傅优优、傅永达、李彩春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80元,由被告胡跃东、陈雪娇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95号 

  范智辉、陈玲巧(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10111218、330722197810192126)、永康市和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法定代表人:范智辉):原告沈坚与被告范智辉、陈玲巧、永康市和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范智辉归还原告沈坚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陈玲巧、永康市和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范智辉、陈玲巧、永康市和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160元,由被告范智辉负担,由被告陈玲巧、永康市和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58号 

  陈继创(住永康市花街镇八字墙村八字墙南区1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10018616):本院受理原告陈利与被告陈继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朱仙娥、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654号 

  应俊(住永康市芝英镇下蔡村下睦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53433。);黄拥政(住永康市西溪镇柏西村5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135310。):本院受理原告胡家伦与被告应俊、黄拥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朱仙娥、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76号 

  徐凌浩(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3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202180016):原告胡爱卿与被告徐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凌浩归还原告胡爱卿借款2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损失(损失从2014年6月3日起至本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徐凌浩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01号 

  谢泽亮(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下谢村2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9301711):原告永康市日出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谢泽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泽亮支付原告永康市日出轿车租赁服务部租金1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0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元,由被告谢泽亮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91号

  被告王跃东,男,1971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1020326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80号。被告易苏兰,女,1981 年8月 19 日出生(身份证号:36213219810819262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80号。本院受理原告林其伟与被告王跃东、易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46000元整及赔偿利息损失305500元,利息损失其中716000元从2013年2月9日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已计算到2014年11月19日),另3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人员。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74号

  被告姚妙杰,(身份证号:330722197509082315,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姚塘村中心街29号)。被告章国萍,(身份证号:330722197810262120,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姚塘村中心街29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春为与被告姚妙杰、章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姚妙杰、章国萍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小春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23日止,逾期利息从2013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5元,由被告姚妙杰、章国萍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22号

  被告徐滔滔,(身份证号:330722199110273039,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12弄131号)。本院受理原告徐胜利为与被告徐滔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滔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胜利借款人民币6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徐滔滔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滔滔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74号

  被告俞淳长,(身份证号:330722198111243013,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山坞村上处自然村196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叶青为与被告俞淳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俞淳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叶青借款人民币4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俞淳长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俞淳长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14号

  胡精懂(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二十三弄5号,身份证号:330722198505234515)李绍梅(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二十三弄5号,身份证号:53312419811119332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精懂、胡绍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精懂、胡绍梅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6682.54元,利息损失6159.59元(此利息暂算至2014年8月11日,此后的利息损失继续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45号

  谢雄伟:本院受理原告王训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15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兴丁、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608号

  谢雄伟:本院受理原告曹丰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15时0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兴丁、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04号 

  胡洪波(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忠义街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9082153):原告吴华福与被告胡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洪波支付原告吴华福货款9160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90元,由被告胡洪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99号 

  马彪(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马宅村2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9019012):原告胡锦华与被告马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马彪归还原告胡锦华借款1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8元,由被告马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40号 

  倪挺刚(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下时村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6278215):原告原告牟志浩与被告倪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倪挺刚归还原告牟志浩借款602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5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52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3元,由被告倪挺刚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03号 

  朱威(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处村2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5221215):原告俞伟胜与被告朱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威支付原告俞伟胜欠款2078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朱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18号

  胡鲜艳、应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917号

  钱兴来:本院对原告徐玉叶与被告钱兴来、施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53号

  谢雄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兴丁、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52号

  谢雄伟:本院受理原告葛洪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14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兴丁、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24号

  徐理勇、傅桂秋:本院对原告徐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14号

  卢跃升(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山后卢村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25101X),王美儿(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山后卢村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2091024),李慧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枫楼村群枫路1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7013628):本院对原告徐闭月与被告卢跃升、王美儿、李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07号

  姚广、姚瑶、陈跃荣:本院对原告范波涛与被告姚广、姚瑶、陈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日报 广告 0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12-06 永康日报042014-12-0600014;永康日报042014-12-0600015;永康日报042014-12-0600016;永康日报042014-12-0600017;永康日报042014-12-0600018 2 2014年12月0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