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山林地流转
法院一审判决流转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
本报讯 因认为村委会负责人未经法定民主议定原则等程序,将村集体130亩山林地流转给外村人,损害了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江南街道某村村委会将承租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山林地流转合同无效。
近日,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签订了1年多的合同解除,非法流转的山林地归还村集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6月13日,该村作出的关于山林地流转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中,载明该村对集体所有的山林地130亩同意流转,应到村民代表18名,实到14名,通过13名,该决议是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由当时的村委会负责人分别找村民代表个人签名取得,由于在13名村民代表同意的签名中,有2名村民代表实际未签名同意林地流转,因此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该村经招投标,由承租方中标,双方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山林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年限70年,流转费70万元。
法院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判决山林地流转合同无效;该村返还承租人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X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