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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时政·新闻

永康总部中心入驻招商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总部中心“财富聚集效应”,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永康总部中心入驻招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商大楼

  总部中心三期现房及四期三幢在建大楼(预计2016年底建设完工)。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报名。(原在总部中心区域办公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一)2008年以来未入驻总部中心且获得2013年度永康市纳税200强称号的企业。(以永政发〔2014〕19号文件为准)

  (二)本市总部经济或分离发展企业。(以市财政<地税>局提供名单为准)

  (三)2013年度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市内外商贸流通企业。(以市商务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认定为准)

  (四)其他工业设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投资机构等现代服务行业知名企业和服务机构,以及成长性较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其他规上企业。(由企业自主报名或相关部门推荐)

  (五)符合“智汇丽州·双龙精英计划”申报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以市人才办认定为准)

  三、招商模式

  采用产权出让、产权出租、产权奖励三种招商模式。

  (一)产权出让。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购买总部大楼。

  2.产权出让以半层为单位,每家企业可购买半层或一层,最多不超过2层。三期每半层大楼可配套人才公寓约240㎡及车位7个(不分割购买);四期每半层配套地下车位7个。

  3.三期楼层产权出让价格,以第3层6400元/㎡为起步价,每往上一层增加50元/㎡。人才公寓起步价为8000元/㎡,车位15万元/个;四期楼层产权出让价格初定起步价为6200元/㎡(具体楼层、车位价格在交付使用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进行结算)。

  4.市外入驻企业须承诺连续3年每年纳税不低于500元/ ㎡(税收统计参照纳税大户统计口径),并每年缴纳500元/㎡纳税诚信金。纳税诚信金一年一结算,差额部分不予退还。纳税时间从交付使用后6个月开始计算。

  (二)产权出租。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承诺连续三年每年缴纳1000元/㎡以上税收的(按办公楼面积计算,税收统计参照纳税大户统计口径),可租用总部中心大楼的办公场地,承租面积为半层或一层,租期三年一签。综合用房租金为每年500元/㎡(具体层次差价按有关规定测算,下同),三年租金一次性交清。三年后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2.入驻企业当年缴纳 3000元/㎡以上税收的(按办公楼面积计算,税收统计参照纳税大户统计口径),可申请退还当年租金,一年一结算。入驻企业承诺连续三年年平均缴纳 10000 元/㎡以上税收的(按办公楼面积计算,税收统计参照纳税大户统计口径),可免收其总部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

  3.入驻企业在当年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收总额的,从合同次年度第一个月开始按大楼出租方式的标准收取租金;连续两年所交纳税收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按标准缴清房屋租金后,解除相关合同。

  4.楼层装修一律由承租企业负责。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三)产权奖励。

  1.外地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以签订《永康市发展总部经济备忘录》为准),且注册、承租在总部中心的,三年内累计缴纳 30000元/㎡以上税收的(按办公楼面积计算,税收统计参照纳税大户统计口径),完成规定税额后可无偿奖励所租用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提前达到税收总额的,可提前奖励。 

  2.奖励企业须承诺房屋产权过户后连续三年每年纳税不低于 5000元/ ㎡。企业取得房屋产权后,产权不得转让。企业的房屋产权证由市总部办指定专人协助办理,税费由企业承担。

  产权奖励的当年,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四、申请程序

  (一)报名。有意向入驻企业向总部办领取并填写《企业入驻总部中心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属分支机构的,须有母公司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及授予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2013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奖惩情况,资信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招商局、市总部办、市财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根据报名情况确定以上三种招商运营模式企业比例和初步筛选企业名单。

  (三)批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公示。对拟入驻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协议。

  五、报名时间及地址

  (一)报名时间: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12月30日。

  (二)报名地址:市总部办经济运行科(金典大厦二楼)。联系和咨询电话:0579-83996888。

  六、其他事项

  (一)由待入驻企业抓阄确定楼层位置。

  (二)三期新入驻企业(产权出让模式)需在入驻名单确定后15日内一次性交清总部办公楼、人才公寓及地下车位和纳税诚信金等相关款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四期入驻企业(产权出让模式)需在名单确定后15日内交清办公楼层款项和纳税诚信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具体入驻协议由市总部办与入驻或承租企业签订,承租企业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第三方。

  (四)符合国家“千人计划”、省级“千人计划”、“智汇丽州·双龙精英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一企一策”。

  (五)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参照永政〔2012〕2号文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的的企业,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集团公司运营总部。

  2.发展前景好、实力强、规模较大的市外企业、回归企业。

  3.有一定规模和档次,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少于2个,且营业收入来自市外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本地现有企业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属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永康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永康市招商局

  永康市财政(地税)局

  永康市总部中心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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