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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77号

  被告俞赵雄,(身份证号:330722196311282819,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沅口村47号)。上诉人周秀英不服(2014)金永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依法撤销原判,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52号

  胡志勇(住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正街北路1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1024751X。)、施月爱(住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正街北路1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10147527。):本院受理原告贾笑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72号

  施安全(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朱健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3月9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62号

  俞妮圭、俞献进:本院受理原告徐笑飞与被告俞妮圭、俞献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08号

  永康市利佳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碧波与被告永康市利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75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原告武义县星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义县星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货款90843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72元,由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54号

  应蒙(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一村延长路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8024510);吴海燕(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吴坑村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7098227):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应贵江、应蒙、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应贵江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2519.4元、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39%。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39%。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应贵江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应蒙、吴海燕对上述款项及本案受理费3894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应贵江、应蒙、吴海燕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4元,由被告应贵江承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63号

  陈绍秋、邵兆一:本院对原告王定邦与被告陈绍秋、邵兆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12号

  楼根初、浙江宏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楼根初、浙江宏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69号

  永康市致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丹克进出口有限公司、厉明辉、李卓妃: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致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丹克进出口有限公司、厉明辉、李卓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70号

  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致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永康市丹克进出口有限公司、厉加多: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致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永康市丹克进出口有限公司、厉加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49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沈连帮(住永康市芝英镇后沈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8024513)、沈北徽(住永康市芝英镇后沈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3254532)、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本院受理原告潘双喜与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沈连帮、沈北徽、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潘双喜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潘双喜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6.9万元。三、由被告沈连帮、沈北徽、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907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沈连帮、沈北徽、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5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91号

  永康市天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景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9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程宝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94号

  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震江、范英俊、程彩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9日10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汪渭、王安军,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71号

  楼广豪(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江村2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149011):原告应玉贞与被告楼广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楼广豪归还原告应玉贞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已付利息12000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楼广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23号

  王岩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村中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0822061X):本院受理原告周森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王岩富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请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9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65号

  徐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三街七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0051434);褚妙芬(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三街七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031720):本院受理原告李旭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两被告徐伟、褚妙芬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9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55号

  被告杨浪,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20210303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47号。本院受理原告金伟飞与被告杨浪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浪支付原告金伟飞广告费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576元,由被告杨浪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11月15日(第566期)

  《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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