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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海勇、方美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海勇、方美双所有的房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胡海勇、方美双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街道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4幢1单元601室的房屋一套。

  二、变卖价格: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最低价。

  三、变卖方式:应买人应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4)金永执民字第1905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及联系方式,并按法院通知缴纳保证金;若多人申请参与变卖,则采取竞买的形式,由价高者得。

  四、支付价款期限:买受人应当于买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买受款,逾期视为放弃应买。本院的账号为:开户名:永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号:33001677235053003074

  五、联系人:徐志永

  联系电话:0579-87140036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7日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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