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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时政·新闻

惩恶扬善树正气 以案说纪正村风

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一)

  ■记者 吕高攀

  在我市“二次出发”、建设“两美”永康的征程中,涌现出一批在一线艰苦环境中埋头苦干、务实创新、带头奉献的优秀农村干部,但也出现了一些违反党纪法规的害群之马,本报将对部分案例进行剖析,以起到惩恶扬善、清风正气的目的。

  ■

  A

  妨碍公务类

  B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

  警示案例:

  处理结果:警示案例:处理结果:

  处罚依据:妨碍公务是指采取各种手段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2012年9月28日,庞某某等人在城区某娱乐会所因琐事与会所员工发生纠纷,后结伙殴打会所员工。执勤民警章某、吕某等人前往处警时,庞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处理结果:

  庞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殴打他人、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错误。市公安局对庞某某殴打他人、妨碍公务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处罚款5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规定,庞某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警示案例:

  2012年6月13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城区某路段执法,陈某开车路过该处。在民警对陈某进行检查时,陈某不配合执勤民警的工作,用手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致使民警姚某右手大拇指扭伤。

  处理结果:

  陈某身为中共党员,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错误。市公安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陈某被处以警告处分。

  案件评析:

  国家公务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是一种管理社会秩序的行为,共产党员应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或服从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以上几名党员在面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妨碍公务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近年来,农村党员和干部妨碍公务的案件数大幅度上升,在严重威胁执行公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的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还是法制观念薄弱,当遇到对处理决定不服时,不懂或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各种对抗救济方式以逃避处罚,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惩处。

  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不容亵渎,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容侵犯,妨碍公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处罚依据: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指侵犯党员、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主要包括:民主权利,包括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辨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婚姻自由权,人格、名誉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其他权利,包括通信自由权、知识产权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的;(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警示案例:

  

  2012年4月2日,胡某和妻子施某在象珠镇某浴室洗澡时,发现戴某在浴室隔壁洗澡间用手机偷拍。戴某被揪出后,胡某遂打电话纠集吕某等人对戴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吕某踢打戴某头部,致使戴某后脑着地摔倒在水泥地上。同夜9时30分许,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结果:

  

  吕某身为中共党员,目无党纪国法,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触犯刑律。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吕某被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2011年11月23日,李某甲及家人在前仓镇某村进行房屋扩建施工。同村的李某乙等人以自家交通受影响为由进行阻止,双方在争打的过程中,李某乙儿子右手被李某甲用柴刀砍伤,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

  

  处理结果:

  

  李某甲身为中共党员,法制观念淡薄,在发生争端时采用暴力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触犯刑律。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李某甲被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2013年12月,吕某某为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贿送吕某甲软壳中华香烟两包,希望吕某甲在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中将主任选票投给其本人。同月14日下午,吕某某贿送给吕某乙200元,希望吕某乙在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中将主任选票投给其本人。吕某乙同意投票给吕某某,但200元未予收受。

  

  处理结果:

  

  吕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为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以贿赂手段向选民拉票,侵犯了选民的民主权利,破坏了选举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以贿赂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错误。

  市公安局对吕某某作出罚款200元并追缴软壳中华香烟两包的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吕某某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其无职务可撤销,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警示案例:

  2013年9月、10月期间,吕某某为求得同村党员吕某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投其一票,将一枚价值1600元的黄金戒指贿送给吕某,吕某不予收受。同日下午,吕某某为求得同村党员胡某某在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投其一票,将吕某不予收受的该枚黄金戒指贿送给胡某某,胡某某予以收受。

  

  处理结果:

  

  吕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以贿赂手段向选民拉票,侵犯了选民的民主权利,破坏了选举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以贿赂手段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吕某某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收缴胡某某违纪所得黄金戒指一枚,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以上几名党员的案例,反映出了部分农村党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采取的极端、激化方式,导致了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发生。

  在我国,村级基层组织选举制度是农村基层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其中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但受到宪法的保护,而且还专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此保护民主选举权利不受侵犯。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和党员的最根本权利,受到国家的法律和党的纪律保护。党员受到党纪和国法的双重要求,更应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摆正个人和组织、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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