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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99号

  被告顾红旗,(身份证号:33072219810626301X,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66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武来为与被告顾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顾红旗归还原告朱武来借款人民币496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顾红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03号

  被告胡孟进,(身份证号:330722197307142615,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61号)。被告章意,(身份证号:330722197309092623),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6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福仓与被告章意、胡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胡孟进、章意归还原告李福仓借款人民币8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孟进、章意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74号

  朱安仁、黄园园(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宁塘村金宁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403264073、330722198810285327):本院受理原告胡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7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朱安仁、黄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滨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朱安仁、黄园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安仁、黄园园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37号

  范俊霞(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独松村松溪路81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20315302X):本院受理原告程林光与被告范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3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范俊霞归还原告程林光担保代偿款54706.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范俊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俊霞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39号

  被告胡进鉴,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560418211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11号。被告胡爱红,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580818214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1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晶灿与被告胡进鉴、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胡进鉴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15号

  应建兴、章雄英(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马坊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10304570,330722197712242628):本院受理原告俞远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1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归还原告俞远鹏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支付原告俞远鹏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上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建兴、章雄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90号

  裘高月(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溪干村沧溪路116弄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1198234)、徐丽华(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溪干村沧溪路116弄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2173826):本院受理原告周成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你们归还借款50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8月13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56号

  应承日(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下亳塘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3213414):本院受理原告施田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5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承日支付原告施田红欠款76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承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承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18号

  王俊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47弄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9303631):本院受理原告朱成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你立即支付朱成斗货款563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上午10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31号

  应龙安(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二村正方里1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802267015):本院受理原告王高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损失(其中10万元、6万元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其中4万元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81号

  被告黄绍东,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0011928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三村溪西路310号。本院受理原告厉可红与被告黄绍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黄绍东支付原告厉可红代偿款人民币3688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122元,由被告黄绍东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09号

  被告虞跃进,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70225261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30号。被告章根凤,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61225262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30号。本院原告李杰富与被告虞跃进、章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虞跃进、章根凤归还原告李杰富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4340元,由被告虞跃进、章根凤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43号

  被告蒋振周,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60218263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金鸡路106号。本院受理原告厉章明与被告蒋振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蒋振周支付原告厉章明货款人民币171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684元,由被告蒋振周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73号

  被告徐美竹,女,1966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60303282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金鸡路106号。被告蒋振周,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60218263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金鸡路106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芬与被告徐美竹、蒋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美竹、蒋振周归还原告李梅芬借款人民币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846元,由被告徐美竹、蒋振周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25号

  永康市迪路宝焊接材料厂、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万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勇飞、胡恒颖、李雪昂、吕建安、应永进、李雪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迪路宝焊接材料厂、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万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勇飞、胡恒颖、李雪昂、吕建安、应永进、李雪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658号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814号

  胡小阳:本院受理原告吕宏俊与被告胡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35号

  周刚:本院对原告潘灿峰与被告周刚、林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34号

  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331号

  胡涛、楼康康:本院对原告胡志豪与被告胡涛、楼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39号

  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创鑫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96号

  金留明(住永康市唐先镇金坑村3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8136918),徐妙红(住永康市前仓镇官瑶村花园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012627):本院受理原告周法福与被告金留明、徐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吕秀荷、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90号

  金前进、田伶莉: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兴与被告金前进、田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37号

  李建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72弄7幢3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6130015):原告沈志华为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李建华归还原告沈志华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李建华支付原告沈志华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沈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44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411号

  郑金鑫: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郑金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35号

  李妙起(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20号2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3222614),张美华(住永康市石柱镇大谷村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814212X)、胡激扬(住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工一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1113851):原告柳泽军与被告李妙起、张美华、胡激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7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有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2月9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朱蕾蕾、徐姬、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51号

  金前进、田伶莉:本院受理原告周森林与被告金前进、田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96号 

  庄有彬(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虹霓巷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4070038)、施玲美(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东小区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0227921):原告程小青与被告庄有彬、施玲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庄有彬、施玲美归还原告程小青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庄有彬、施玲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庄有彬、施玲美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95号

  章青山(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水碓村5弄5号),曹新景(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水碓村5弄5号)本院受理原告俞满意诉被告章青山、曹新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2月9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45号

  徐飒(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4号1幢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7140021):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徐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31号

  徐超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前地塔1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10281441);林和平(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前地塔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6260051):本院受理原告应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超美、林和平归还原告应军借款6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8月30日止)、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徐超美、林和平支付原告应军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330元,由被告徐超美、林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日报 广告 04 公告 2014-11-08 永康日报042014-11-0800012 2 2014年11月0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