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工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部分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部分工业企业临时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时间和标准
本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幅度相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个月的额度。统一在2014年11、12月份(费款所属期10、11月份)操作。
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险种和行业范围
(一)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在永康市范围内(除1、采矿业、2、烟草制品业;3、造纸及纸制品业;4、石油化工;5、水泥、石膏和石灰制造;6、电力生产及供应、7、个体工商户外)的各类工业企业。
(三)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属工业企业(除1、采矿业、2、烟草制品业;3、造纸及纸制品业;4、石油化工;5、水泥、石膏和石灰制造;6、电力生产及供应、7、个体工商户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执行企业标准的。
2、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属工业企业(除1、采矿业、2、烟草制品业;3、造纸及纸制品业;4、石油化工;5、水泥、石膏和石灰制造;6、电力生产及供应、7、个体工商户外)的正常应缴费款,但不包括补申报、补收(退)的费款。
三、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具体操作流程
实行自行申报的企业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费款传送给地税机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的申报、核定程序按原规定操作。
(一)在2014年11月1-15日自行申报所属期为2014年10月份和2014年12月1-15日自行申报所属期为2014年11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统筹应缴费款,地税机关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费款传给地税机关的,地税机关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统筹100%减征。
(三)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按规定正常缴纳。
此次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对个人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30日
关于做好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