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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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10月18日(第559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再字第3号
杨开炉(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山杨下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6274713)、胡笑琴(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山杨下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304724):本院受理申诉人应春松与被申诉人朱永广、杨开炉、胡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申诉人再审请求:一、撤销(2012)金永芝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申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二、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朱永广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田晓、王红山、程凌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61号
被告范智辉,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112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被告陈玲巧,女,1978 年 10 月 19 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9212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莉与被告范智辉、陈玲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两人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300000元从2011年3月13日起至2011年6月1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011年6月13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500000元从2012年7月13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均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为4345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295号
吕永根(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董坑村10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910135319):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吕永根立即归还黄建超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0万元从2013年2月7日起,另4万元从2013年4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约为7万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01号
吕永根、永康市凯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晨隆木业加工厂(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董坑村109号,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龙川工业基地38号,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前珠山工业基地,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910135319):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吕永根、永康市凯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晨隆木业加工厂立即支付王国富货款6803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62号
厉明辉(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24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09072814)本院受理原告章豪与被告厉明辉、李卓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51号
李永意(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70940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起诉要求判令:由被告李永意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59665.67元(其中本金 199495.81元,利息26170.76元,滞纳金33999.1元,以上利息和滞纳金均算至2014年6月15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02号
王俊(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莲湖村莲塘沿河南路2弄2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2247313):本院受理原告王岩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王岩金起诉要求判令:由被告王俊归还原告王岩金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截止2014年9月5日未付利息为33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03号
应根法、陈宜花(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坟山村社林路9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509033813、330722196802074520):本院受理原告沈柏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沈柏进起诉要求判令:由被告应根法、陈宜花归还原告沈柏进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74号
胡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曹园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2030616):本院受理原告叶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归还货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10号
陈炯、章佩珍、周书良、胡岩生: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炯、章佩珍、周书良、胡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91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章宏学与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98号
浙江钧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九里山背,法定代表人:黄金伟);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钧泰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浙江钧泰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19999473.05元、利息823563.94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完毕。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花街镇九里山背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花街字第00000349号、永康房权证花街字第00000350号、永康房权证花街字第00000351号、永康房权证花街字第00000352号、永康房权证花街字第00000353号,土地使用权号:永国用2001字第01053号)对上述债务与案件受理费146680元在最高不超过29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6680元,由被告浙江钧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20号
张振锋、王江波、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应迪邦与被告张振锋、王江波、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66号
陈跃荣(永康市西城街道西田畈村2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2238213):本院对原告徐永超与被告陈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70号
赵发扬、胡月琴:本院对原告卢明广与被告赵发扬、胡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67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沈北徽:本院对原告楼品华与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沈北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68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杜华新与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39号
沈晶格、黄际永:本院对原告陈俊与被告沈晶格、黄际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326号
永康市瑞德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黄忠伟与被告永康市瑞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01号
舒妙方(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舒上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9061218)、陈秀端(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舒上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281227):本院受理原告郎桂芳诉被告舒妙方、陈秀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算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吴哲儿、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9号
施安全(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俞妮燕诉你与胡建华、胡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15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兴丁、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27号
翁卫东(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1109012)、王红兵(住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47弄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7143616):本院受理原告朱赵龙诉被告翁卫东、王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30号
陈超(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北区28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7308635):本院受理原告陈俊策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15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62号
徐孟基(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双锦西路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5100814);程秋齐(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双锦西路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16302X):原告姚海航与被告徐孟基、程秋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童伟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05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本院受理原告叶周武诉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14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49号
徐飒(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4号1幢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7140021)、凌英翔(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11253028):本院受理原告何国胜与被告徐飒、凌英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徐飒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损失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凌英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2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西门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909号
吕晓俊(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六弄1幢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6290317):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晓俊归还原告陈伟东借款20万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550元,由被告吕晓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52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胡苏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苏娟货款30465.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2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98号
林卫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上新屋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4021411):本院受理原告胡高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5100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38号
王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溪心路100弄1幢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2151414):本院受理原告范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至起诉之日起利息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42号
孙可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77弄1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2030019):本院受理原告丁威诉你、徐永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可艺、徐永滨归还原告丁威借款4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丁威负担30元,由被告孙可艺、徐永滨负担4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73号
王项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下宅2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7113028):本院受理原告金祝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项燕归还原告金祝香借款1517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金祝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原告金祝香负担467元,由被告王项燕负担1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14号
王晨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60616);郑小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10262163):本院受理原告胡伟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归还原告胡伟锋借款1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7万元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另10万元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3元,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63号
浙江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彩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傅英豪、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民初字第2048号
吴俊学:本院受理原告成仙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5年1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11号
王双超(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2040617);吕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1115929):本院受理原告胡伟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双超、吕芳归还原告胡伟锋借款4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王双超、吕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42号
孙可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77弄1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2030019):本院受理原告丁进诉你、徐永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可艺、徐永滨归还原告丁进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被告孙可艺、徐永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58号
施伟红(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88弄7装4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2280068):本院受理原告程志强诉你、程继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程继彤、施伟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2年10月2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算至起诉之日为160万元);2、由两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更正
原2014年5月31日第四版刊登的(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10号公告中的“郎旭峰”改为“郎旭锋”。
更正
原2014年8月9日第三版刊登的(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82号的判决内容利息的起算时间“2014年4月7日”改成“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