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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时政·新闻

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

旧城区改建
需九成以上
被征收人同意

  ■记者 陈晓苏

  

  本报讯 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第一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记者昨日从市建设局获悉,对于新条例实施后引起补偿、补助、奖励等有关规定的变化,我市也将开展调研摸底工作。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征收决定程序、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决定程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优先住房保障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做了特别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而在以往的相关条例中,没有这个量化数据的规定。

  条例对房屋产权调换作了保障性规定。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对超过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经济补偿责任也作了规定,即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房产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24个月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交付与原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按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此外,条例建立了最低补偿制度,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区分补偿方式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例还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业内人士认为,条例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对于更好地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永康日报 时政·新闻 02 旧城区改建
需九成以上
被征收人同意
2014-10-15 永康日报022014-10-1500033 2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