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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97号
陈岩多(永康市象珠镇后渠村湧金路130号。身份号码:330722196909077115。)、徐妙建(永康市象珠镇后渠村湧金路130号。身份号码:330722196712067124。):本院受理原告王飞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69号
施祖盈(住永康市唐先镇雅堂村平安新区28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17911。):本院受理原告吕晓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7号
曹建斌(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3050814):原告金行真与被告曹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建斌归还原告金行真借款1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曹建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8号
王永武(住永康市江南街道下楼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809133037)、王永文(住武义县泉溪镇瑶村村瑶北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809133010)、吕玉洁(住武义县泉溪镇丁塘背村七峰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910113014)、朱金良(住武义县泉溪镇华山村中宅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808163015)、朱晓明(住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南狮子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907210010):原告高勤学与被告王永武、王永文、吕玉洁、朱金良、朱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永文、吕玉洁、朱金良、朱晓明支付原告高勤学货款6578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4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高勤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高勤学负担671元,由被告被告王永文、吕玉洁、朱金良、朱晓明负担1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689号
厉晓柯(住永康市西溪镇柏西村4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1025319)、王莹(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九进路2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1107122):原告胡江浙与被告厉晓柯、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厉晓柯、王莹归还原告胡江浙借款4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2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75元,由被告厉晓柯、王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791号
潘丽芝(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石村上书院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47520)、胡景跃(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石村上书院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016719):原告应秀芳与被告潘丽芝、胡景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丽芝、胡景跃归还原告应秀芳借款人民币14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潘丽芝、胡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847号
永康市红鹤车架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55号,法定代表人:胡彦);永康市华宇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一村兴桥路,法定代表人:施青仁);施青仁(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龙山村上井新宅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1037910);周丽芳(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龙山村上井新宅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9031922);应卡卡(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西村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324364X);胡彦(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9058614):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永康市红鹤车架厂、永康市华宇轮毂有限公司、施青仁、周丽芳、应卡卡、胡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永康市红鹤车架厂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7018元、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39%。计算至借款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39%。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后履行完毕。二、由永康市华宇轮毂有限公司、施青仁、周丽芳、应卡卡、胡彦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14802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802元,由被告永康市红鹤车架厂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84号
李敏(女,住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后山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1176448);柳方政(男,住永康市花街镇易川村2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1138611):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永美与被告李敏、柳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敏给付原告欧阳永美货款49882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欧阳永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67号
陈东永(男,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061号1幢3单元5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623001X);程旭玲(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88弄8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9190025):本院受理原告朱会喜与被告陈东永、程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东永、程旭玲共同归还原告朱会喜借款本金106.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404元,由被告陈东永、程旭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989号
俞荣军(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030810):原告施金洪与被告俞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俞荣军归还原告施金洪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俞荣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640元,由被告俞荣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38号
朱明亮(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金城街二百十八弄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066214):本院受理原告胡发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3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朱明亮归还原告胡发哲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朱明亮支付原告胡发哲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以上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朱明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38元,由被告朱明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23号
应建兴、章雄英(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马坊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10304570,330722197712242628):本院受理原告应龙高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2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归还原告应龙高借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建兴、章雄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30号
夏顺风、徐永洁(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南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1314533,33072219711024452X):本院受理原告夏青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3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归还原告夏青虎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夏顺风、徐永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82元,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31号
夏顺风、徐永洁(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南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1314533,33072219711024452X):本院受理原告徐爱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3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归还原告徐爱卿借款11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夏顺风、徐永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966元,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10号
陈伟峰(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3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9294518):本院受理原告徐君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1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陈伟峰归还原告徐君果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伟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伟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66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原告卢祖军与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卢祖军加工款人民币6921.5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费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21号
施高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二村唐先中街618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10217935。)、施志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二村唐先中街618号。身份号码:330722198703267916。):本院受理原告施建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10月14日(第558期)
《永康日报》
公 告
4366兹有楼正宣户,房产证号为东城00002255坐落于东城东库街111号3幢2单元102室,抵押于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管理不当,证号为典402的他项权证遗失,现特此公告。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期末无异此他项自行作废。
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13日
声 明
4373吕红武、赵雪芬遗失儿子吕凯熙2008年4月12日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编号:H330399451,声明作废。
声 明
4384永康市星星物流有限公司押金发票遗失,号:0076645,声明作废。
声 明
4380成渝货运站遗失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保证金收据二张,号:0076631,0076632,声明作废。
告 知
4381原步行街村村香因店面到期不再续租持充卡客户需在2014年10月18日前办理退卡业务,逾期不再受理感谢您配合。
营业执照遗失公告
4364永康市东城捷运五金电子厂遗失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30784611140586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永康市东城捷运五金电子厂
2014年10月13日
营业执照遗失公告
4369胡振良遗失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4月25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30784611121573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胡振良
2014年10月13日
声 明
4371上洋山机械厂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浙税联字:33072219880415791901,声明作废。
仓库招租
东库经济合作社现有约5000平方仓库招租(可分割招租)坐落在三马路东库大厦后。
招租时间:2014年10月24日上午9时
报名地址:合作社办公楼
联系电话:13506599438 673438
15058586101 616101
东库经济合作社
2014年10月11日
酒店转让
本人因其它业务发展,无暇顾及,现转让永康市内连锁酒店一处,客房规模100余间,地处黄金地段,有停车场,生意较好,口碑甚佳,有意者可来电详谈。
手机:15990026016
因线路改造,10月20日08:30-18:00 后吴427线后吴村5#变分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德尔克工贸、市前仓文斌五金店、后吴村5#变一带用户。
因线路改造,10月21日08:30-18:00 姚塘411线盛达工具厂支线塘花工业区分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塘花压块厂、石柱机械加工厂、徐峰、塘花工业区一带用户。
因线路改造,10月22日08:30-18:00 解放213线南安三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城南3#公变、城南4#公变、城南5#公变、城南6#公变一带用户。
风雨无阻,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公司
2014年10月13日
停电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