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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永康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定于2014年10月22日上午9:30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召开拍卖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竞拍标的、起拍价及保证金
(一)浙江永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的:
1、九铃西路1146号西起1-2间店面,出租面积约50㎡,起拍价2.2万元/年,保证金1万元;
2、九铃西路1146号西起3-4间店面,出租面积约50㎡,起拍价2.2万元/年,保证金1万元;
3、九铃西路1146号西起5-6间店面,出租面积约100㎡,起拍价3万元/年,保证金1万元;
租期二年,经营范围:除餐饮、易燃易爆、噪音及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业。
(二)永康市国投工贸有限公司所属的南苑路一弄1号店面四间,出租面积约107㎡,起拍价3.5万元/年,保证金1万元,租期三年,经营范围:除餐饮、易燃易爆、噪音及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业。
(三)永康市体育中心所属的永康市城南路560号永康市网球中心,出租面积约3415㎡,起拍价18万元/年,保证金5万元,租期3年,经营范围:网球培训。报名对象须持有金华地区范围内网球俱乐部营业执照,并经营一年以上。
(四)中国共产党永康市委党校所属的金都路1号食堂、学员楼,出租面积约10280㎡,起拍价135万元/年,保证金100万元;租期八年,经营范围:餐饮、住宿。报名对象:永康市区域内,挂牌三星及以上或二星且2013年纳税15万元以上的酒店。
二、拍卖方式:增价拍卖。
三、报名及展示时间、地点: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到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八楼)报名。
欲竞租者,个人带身份证,企业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两份,欲竞租(三)、(四)号标的的须提交标的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证明;交报名资料费50元,并交足保证金(开户行: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金城支行,账号:2010 0011 6694 851,名称: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领取相关资料后方可参与竞拍。
咨询报名电话:87181448 13858900779(760779)
89295182(报名处) 13605899881 (669881)
公司地址:华丰西路123号(农贸市场红绿灯旁)公司网址:www.fangyuanzj.cn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2014年10月10日
国有(集体)资产经营权公开招租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10月11日(第557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25号
楼红敏(永康市唐先镇泽塘村塘西小区53号。身份号码:3307221975110275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28号
陈伟文、陈春枝:本院受理叶秋华与被告陈伟文、陈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20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代理审判员胡悠悠,人民陪审员吴哲儿。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0号
胡魁: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中晨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19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代理审判员胡悠悠,人民陪审员陈兴丁。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1号
金军华、凌超: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与被告金军华、凌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19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代理审判员胡悠悠,人民陪审员陈兴丁。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63号
徐瑜啸、方娅:本院受理原告胡康力为与被告徐瑜啸、方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2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代理审判员胡悠悠,人民陪审员吕秀荷。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05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中腾输送机械设备制造厂与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19日13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程宝书、朱晓俊。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48号
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本院受理原告吕巧波与被告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19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程宝书、朱晓俊。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49号
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昂与被告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代理审判员胡悠悠,人民陪审员吴哲儿。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50号
陈周德、胡苏英:本院受理原告王高海与被告陈周德、胡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代理审判员胡悠悠,人民陪审员吕秀荷。
更正
原在2014年10月8日永康日报中刊登的(2014)年金永龙商初字第121号的“陈列强(住址为:永康市西溪镇义门村1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4205512)”更正为“陈振楼(住址为:永康市西溪镇义门村1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42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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