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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广告

公告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22号

  吕加元、卢红球:本院受理原告陈连贵与被告吕加元、卢红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6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68号

  陈跃荣(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西田畈村2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2238213):本院受理原告应向阳与被告陈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6日9时1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75号

  被告李美萍,女,1964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40607262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小王元村26号。被告李庭丰,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2111826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小王元村26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加明与被告李美萍、李庭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廉政监督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美萍、李庭丰共同归还原告陈加明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8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月6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20号

  颜跃中(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颜库村金旺路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160611);胡苏绸(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颜库村金旺路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9303828):本院受理原告郦巧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3694元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6日下午14: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93号

  楼淑贞(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颜库村金旺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290626);颜丰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颜库村金旺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2280617):本院受理原告徐开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6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46号

  高鑫汉(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221434);徐黎波(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1281444);陈佩起(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28143X);周佩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3304528);高献(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9021419);舒笑琴(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01262364):本院受理原告吕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六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7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6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86号

  王列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2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2061419);董巧红(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2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0311020):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止)、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月6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41号

  胡红英、胡余威(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长街路6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2103826、330722196905073811):本院受理原告曹子平与胡红英、胡余威、胡广望、舒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舒武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曹子平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曹子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43号

  朱纲(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朱村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1104016):本院受理原告林勇敢与被告朱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4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朱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勇敢借款390000元。如果被告朱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550元,由被告朱纲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73号

  胡永胜(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4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7034515):本院受理原告周岳邻与被告胡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7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岳邻货款13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胡永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60元,由被告胡永胜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69号

  被告范智辉,(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11218,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被告陈玲巧,(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92126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本院受理原告沈坚为与被告范智辉、陈玲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范智辉、陈玲巧归还原告沈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智辉、陈玲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36号

  楼杭(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一村永缙路41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4282813)本院受理原告陈存良为与被告楼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以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楼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存良货款人民币322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6元,由被告楼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147号

  李杰斌(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59号,身份证号:33072219900305231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杰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以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杰斌支付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金人民币2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91元,由被告李杰斌承担2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48号

  黄捍东(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三村双井路8号,身份证号:330722197811202816)本院受理原告王仁艺为与被告黄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以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黄捍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仁艺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黄捍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157号

  陈成洋(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棠溪村163,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1015519):本院受理原告胡澎浪与你定作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支付原告胡澎浪定作款2175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4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  正

  原在2014年9月20日上永康日报中刊登的(2014)年金永商初字第3773号的榭林新更正为谢林新。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67号

  原告王新喜诉被告丁纯富、何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定开庭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上午9时10分,现变更为2015年1月6日上午9时0分进行开庭审理。


永康日报 广告 08 公告 2014-10-01 永康日报082014-10-0100031 2 2014年10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