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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时政新闻

明日起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

倒逼企业主动减排,征收的使用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见习记者 颜元滔 通讯员 朱晓楼

  

  本报讯 29日,记者从市环保部门获悉,根据《永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10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这意味着污染企业在机器开动前就已经为自己将带来的污染埋单。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根据实施办法,环保部门将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依据相关环保技术规范,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目前,环保部门已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进行统计,接下来将分批公示。

  此外,实施办法也明确了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的相关内容。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企业可以通过污染治理、结构创新完成减排任务而获得富余排污权,并通过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等方式出售排污权,从而回收减排成本,甚至盈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有钱就可以随意排污。“收取排污权使用费不是目的,恰恰是倒逼企业主动减排。”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其实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中的作用,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迫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对排污权的占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按照文件规定,现阶段我市进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主要是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另外,总磷(TP)征收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

  据悉,征收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将全额上缴财政,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排污权和排污费有本质区别

  排污权是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的补偿,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永康日报 时政新闻 03 明日起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 2014-09-30 永康日报032014-09-3000002 2 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