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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问:2014年1月1日,我在某超市花了720元购买了20包过期香肠。当时我知道香肠已过保质期,我到收银台结账后,直接向这家超市进行索赔。超市方说我是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不同意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某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7200元?
答: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请求经营者向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应当获得法院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你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某超市认为你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某超市应当支付你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陈延军 周丁阆)
问: 3年前,朋友陈某向我借了2万元钱,当时由其出具了张借条,该借条上写明2012年8月15日归还,但至今仍未归还,请问我现在还可以找他要回钱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你所述的情况,既然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故你应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也即2014年8月15日之前向借款人陈某主张权利,否则就会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在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内,陈某归还了部分借款或者你通过书面催讨、诉讼等方式向陈某主张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应鹏飞 徐飞晨)
记者 孔香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