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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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9月23日(第551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44号
杨孟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91210);杨月琴(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3251227):原告吕振余与被告杨孟进、杨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杨孟进归还原告吕振余借款99万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1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0日起,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8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2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吕振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孟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990元,由被告杨孟进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45号
杨孟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91210);杨月琴(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3251227):原告杨汉亮与被告杨孟进、杨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杨孟进归还原告杨汉亮借款20万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汉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孟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16元,由被告杨孟进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46号
杨孟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91210);杨月琴(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3251227):原告张全军与被告杨孟进、杨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杨孟进归还原告张全军借款38万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2日起,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孟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0元,由被告杨孟进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47号
杨孟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91210);杨月琴(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3251227):原告姚金禄、黄苏梅与被告杨孟进、杨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杨孟进归还原告姚金禄、黄苏梅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姚金禄、黄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孟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50元,由被告杨孟进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13号
永康市法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基地琪爱乐路一号2-3楼,负责人:陈黄剑)、陈黄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马村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265517):原告永康市丰兴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法力机械制造厂、陈黄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法力机械制造厂支付原告永康市丰兴铝业有限公司货款692245.5元并赔偿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陈黄剑对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被告永康市法力机械制造厂、陈黄剑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122元,由被告永康市法力机械制造厂、陈黄剑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33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原告胡金龙与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胡金龙货款181219.3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24元,由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40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原告胡建武与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建武货款117577.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52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35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杨俊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俊杰加工款6868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18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林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林武货款1510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6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陈忠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忠礼货款2369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60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建宇货款1356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80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杨献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献明货款2103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34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88号
李建永(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路四弄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0080013):本院受理原告施瑞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建永归还原告施瑞芝借款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李建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54号
王晨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60616);郑小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10262163):本院受理原告胡存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归还原告胡存明借款19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2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36元,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72号
陈开(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161455);叶雪莲(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城街道塔海村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133826):本院受理原告厉杰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开、叶雪莲归还原告厉杰文借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200元,由被告陈开、叶雪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75号
马丽芳(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身份号码:330722198207146429。)、胡海松(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02号
胡志勇(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正街北路1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1024751X。)、施月爱(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正街北路1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10147527。):本院受理原告施振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08号
王勇江(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华门巷17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0057110。):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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