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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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3103号
程志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一弄4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9073615);张红巧(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城街道公园里一弄4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8102326);程挺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城街道公园里一弄4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4008290059);吕月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城街道公园里一弄4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5213623):本院受理原告金俊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程志平、张红巧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4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计算);2、由被告程志平、张红巧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2万元;3、判令被告程志平、张红巧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确认原告对被告程挺幼、吕月兰所有的坐落在古丽镇民丰村公园里一弄4幢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为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11702号、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02字第05671号、他项权证为房他证字第00078835号的房地产在被告程志平、张红巧的上述债务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10: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47号
王福泉(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13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8071437);应若雅(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13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8212823):本院受理原告周晁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10: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33号
胡洋洋(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上塔9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7030614);林惠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上塔9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201142X):本院受理原告陈俊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损失、逾期违约金(自2012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73号
陈开(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161455);叶雪莲(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133826):本院受理原告榭林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1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24号
黄建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6170061);舒育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180012):本院受理原告夏康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09: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民初字第1957号
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4年12月26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庭开庭审理。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4号
沈圣健(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紫荆苑4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2200012。):
本院受理原告吴健与被告沈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整,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2012年9月13日起按总额年利率3%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违约金计9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三楼4号庭,审判人员为陈飞峰、吕秀荷、吕月眉。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5号
沈圣健(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紫荆苑4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2200012。):本院受理原告吴健与被告沈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整,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2012年11月3日起按总额年利率3%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违约金计23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三楼4号庭,审判人员为陈飞峰、吕秀荷、吕月眉。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07号
沈圣健(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紫荆苑4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2200012。):本院受理原告吴健与被告沈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整,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2012年12月3日起按总额年利率3%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违约金计61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三楼4号庭,审判人员为陈飞峰、吕秀荷、吕月眉。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73号
王方亮(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三村秋常巷3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605247116。):本院受理原告陈苏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81号
李雪昂(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46430。)、胡恒颖(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9100219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上午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95号
吕飞航(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枣林路8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0306439。)、卢林莉(住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枣林路8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20520474X。):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04号
王根标(永康市象珠镇如春村长春畈自然村26号。身份号码:330722196802097116。)、李晓丽(永康市象珠镇如春村长春畈自然村2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603117326。):本院受理原告姚笑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10号
王方亮(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三村秋常巷3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60524711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你、李敏、邵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下午15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13号
吕开响(永康市唐先镇前山村169号。身份号码:33072219680404793X。):本院受理原告徐美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69号
被告章正统,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90051021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岩洽村下大基22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路翔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正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赁款1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81号
被告凌天凑,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41128303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15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则与被告凌天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91号
被告张有法,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5090923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16号。被告陈苏玲,女,1967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70607232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16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有来与被告张有法、陈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有法、陈苏玲支付原告焦碳款人民币811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9时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5号
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群帮路1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胡余威):本院受理原告陈利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利姜货款533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77号
朱明亮(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金城街二百十八弄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066214):本院受理原告项仙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7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朱明亮归还原告项仙儿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朱明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朱明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67号
应建兴、章雄英(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马坊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10304570,330722197712242628):本院受理原告应广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6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归还原告应广强借款6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建兴、章雄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68号
应建兴、章雄英(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马坊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10304570、330722197712242628):本院受理原告应德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6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归还原告应德兴借款2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建兴、章雄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69号
应建兴、章雄英(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马坊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10304570,330722197712242628):本院受理原告应加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6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归还原告应加良借款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建兴、章雄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800元,应收取4500(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建兴、章雄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77号
朱妙儿(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民丰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05093825):本院受理原告楼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朱妙儿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朱妙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楼俊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向你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5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妙儿所持有的永康市红太阳工贸有限公司61.5385%的股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61号
被告陈雄,(身份证号:330722198306122318,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67号)。被告郎晴云,(身份证号:330722198501082120,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6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缙永为与被告陈雄、郎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陈雄、郎晴云支付原告王缙永货款人民币1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4200元,由被告陈雄、郎晴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95号
被告李洪亮,男(身份证号:330722197602272316,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华山村华拱11号)。本院受理原告杜红吉为与被告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洪亮归还原告杜红吉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洪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57号
被告张有亮,(身份证号:330722196311112318,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17号)。被告傅玉珍,(身份证号:330722196509152366,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17号)。本院受理原告李伟珍为与被告张有亮、傅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张有亮、傅玉珍支付原告李伟珍货款人民币238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有亮、傅玉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46号
厉明辉(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24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09072814)上诉人李卓妃不服(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1、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29号
陈跃正:原告朱金勇与被告陈跃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89号
姚文连(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知青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018436);应美群(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知青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8168425):原告李玲玲为与被告姚文连、应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姚文连、应美群归还原告李玲玲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姚文连、应美群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02号
姚文连(男,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知青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018436)应美群(女,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知青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8168425)本院受理原告楼晓与被告姚文连、应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姚文连、应美群归还原告楼晓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1日起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最高以月利率2分为限,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姚文连、应美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09号
黄跃干(住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二村鱼池街北3弄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112815)、李翠(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商城1幢4单元508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2242647):原告黄朝忠与被告黄跃干、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跃干、李翠归还原告黄朝忠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黄跃干、李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950元,由被告黄跃干、李翠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48号
应表、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范高红与被告应弘耿、程莺燕、应表、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4号
卢李英、翁龙彪:本院受理原告应永建与被告卢李英、翁龙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9月20日(第550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