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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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3631号
永康市恒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三路22号,法定代表人:吕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昱发印刷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永康市恒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10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王安军,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9号
施安全:本院受理原告俞妮燕诉你与胡建华、胡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15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兴丁、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31号
胡兴钱、成玉双、卢高中:本院受理原告陈俊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王芳、陈飞和,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07号
邵志勇、陈爱芬、永康市智爱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智顺五金压铸厂、曹志顺:本院受理原告郎晓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梅玉、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17号
曹云伟:本院受理原告徐新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陈兴丁,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74号
浙江荣与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荣欣五艺厂、吕冬秋、方荣、方亮、方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王安军、周火根,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24号
陈高福、郎梅花、李德福:本院受理原告程金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梅玉、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80号
程建敏、程春丽、任刚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王安军、周火根,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05号
俞美益、永康市优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振豪、金桂蕉、董岩法、俞美益、永康市优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王安军、周火根,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78号
朱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浙江英爵爱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朗艺工贸有限公司、周剑波、施春红、李宝军、章永仓、朱芳、应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王安军、周火根,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55号
永康市悉达多工贸有限公司、程旭震、程林红、陈海燕、程旭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悉达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君爱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晨奥燃具有限公司、程君爱、胡江涛、吕晨冉、胡珊珊、程旭震、程林红、陈海燕、程旭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陈兴丁,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936号
朱银涛、夏飞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朱银涛、夏飞燕、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王芳、陈飞和,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9月16日(第549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