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13天内四名儿童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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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13天内四名儿童摔伤
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通讯员 翁长武
孩子在游泳馆滑倒,磕掉了两颗门牙,游泳馆有没有责任?11日,遭遇此事的李女士向我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发起了维权诉求。这是最近13天来,市12315接到的第四起儿童在消费场所摔伤引发的投诉。
市市场监管局特发布儿童安全消费提示:成年人带儿童去消费场所,要切实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避免儿童意外受伤;商家要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儿童在消费场所的人身安全。
孩子在游乐场摔伤,获补偿1.5万元
近日,李先生的妻子带着9岁的儿子,花20元钱买了一张游乐场的票,让孩子独自一人进场玩耍。本想让孩子玩个痛快,不料孩子在玩“滚筒”游乐项目时摔倒了。
这一跤摔得不轻,李先生带着儿子到缙云一家骨科医院。医生诊断,右手肱骨踝骨折了,需要住院治疗。第三天,李先生委托朋友把这家游乐场诉到了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
十来天时间,李先生已花去近两万元医药费,孩子上学也受影响。好在事情有了进展。9日,李先生向12315反馈,双方对此事已作“私了”,被投诉的商家补偿给他1.5万元,一次性了结。
而就在接到李先生委托朋友发起维权的当天和前一天,我市消费者服务中心还接到了另两起儿童在消费场摔伤的投诉。
高女士和先生带着7岁的儿子,在城区一家服装店挑选衣服时,孩子在店内摔倒了。孩子痛得直哭,到医院一检查,被初步诊断为“肝囊和肾囊有积液,肝挫裂伤”。
这家店店面租期已到,面临关门,高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索赔无果。12315接到投诉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然而,双方后来在店内自行协商时又起了争执,店方报了警。经辖区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店方付给高女士2000元钱,用以负责其儿子在店内摔倒之事件,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老林4岁的孙女,也是独自在城区一家室内游乐场所玩耍时不慎摔倒,结果右髋骨骨折,急需住院手术治疗,医药费估计至少要上万元。
当日,游乐场将18元游乐费用退还给老林。游乐场负责人还到医院看望了其孙女。至于责任承担和赔偿事宜,双方约定等其孙女康复后,再到12315协商解决。
在经营场所摔伤后,注意留存证据
“遇到儿童在经营场所摔伤,第一时间送正规医院检查治疗的同时,消费者和商家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事后分清责任、索赔维权。”11日,市12315一名消保人员说。
证据主要包括:案发现场的实物及其照片、被投诉的店主姓名、店名店址、店内的监控录像、安全警示标志、门诊(住院)病历、发票、医嘱、车票,以及投诉、报警、保险理赔的电话记录等。
如果条件允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拨打110报警,报警回执、警方的笔录以及目击者的证言都能成为有利的证据。
消费者在与商家沟通的时候,尽量保留录音或者视频资料,这些资料也能从侧面证实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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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意外受伤,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摔伤,商家是否要担责?如果要担责,具体要赔偿哪些名目的费用?
我国新《消法》、《侵权责任法》、我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